答:《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在实际生产经营中,有个别企业存在企业法人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
结合法律法规与实际情况,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实际控制人,应该本人参加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不是企业实际控制人,应该由实际控制人参加培训,不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