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地面光伏选址相关政策要求
发布日期:2025-12-25
字体大小: 打印

根据2024年8月山东省发改委、能源局、自然资源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新一轮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对地面光伏用地条件进行了明确,耕地、林地、园地、工程恢复和即可恢复属性农用地、河道、湖泊、水库不可建设光伏。综合文件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地表形态的情况下可在养殖坑塘和部分其他草地及部分对光照要求不高的养殖类设施农用地(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作物、水果的种植类设施农用地在变更调查地类上是耕地或园地,不符合光伏政策要求)上建设光伏。同时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政策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的通知》要求,严禁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变相占用耕地、园地、林地等建设光伏方阵,或在现有农业设施上增建光伏方阵影响农业生产,造成“有光无农”。对于已备案的农光互补项目我局将与属地镇街、发改、综合执法、电力等部门联动,共同做好后期监管工作。

附件加载中...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