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复印件等能说明家
庭亲属关系的材料,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
发的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3)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
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
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
证明等。
3.经营者住所相关文件。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营者
经常居所与户口簿或身份证明记载的居所不一致的,提交经常居所证明)。
4.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
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允许其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的文件。仅提供互联网域名访问、虚拟主机租用等服务,不提供实际交易服务的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络空间地址,不得用于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
记。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个体工商户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个
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相关政策:《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