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
事项编码:3702000102202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青岛西海岸自然资源局
实施依据:
《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4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建筑界线以及必须配置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要求。”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批程序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原许可机关不得批准。”
办理流程:
受理(即办)—审查(3个工作日)—决定(即办)
办理期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1份。
2.拟变更位置图。
(注:改建、恢复性建设工程还需提供房地产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书复印件、建筑现状实测资料原件及现状照片等影像资料原件各1份。)
是否收费:否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
承办机构:青岛西海岸自然资源局
地址: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服务大厅双珠路166号
电话:0532-85166717
监督投诉途径:0532-8516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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