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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变更(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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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变更(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项目编号:3702000102205

项目属性: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青岛西海岸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五十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第五十二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第五十六条:“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4月通过,2017年10月27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地下工程;(2)城市雕塑、户外环境设施等工程;(3)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工程;(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5.《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4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批程序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原许可机关不得批准。”第四十五条:“建筑物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性质或者用途使用。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强制性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审批流程: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办建筑类):

受理(即办)—审查(2个工作日—决定(0.5工作日—发文(0.5工作日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受理(即办)—审查(2个工作日—决定(0.5工作日—发文(0.5工作日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办市政交通类):

受理(即办)—审查(2个工作日—决定(0.5工作日—发文(0.5工作日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办城市雕塑):

受理(即办)—审查(2个工作日—决定(0.5工作日—发文(0.5工作日

五、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筑新办):

受理(即办)—审查(2个工作日—决定(0.5工作日—发文(0.5工作日

六、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大型户外广告新办):

受理(即办)—审查(2个工作日—决定(0.5工作日—发文(0.5工作日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许可内容变更:

受理(即办)—审查(2个工作日—决定(0.5工作日—发文(0.5工作日

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用途:

受理(即办)—审查(2个工作日—决定(0.5工作日—发文(0.5工作日

九、建设单位变更(一书两证):

受理(即办) — 审查(即办)-决定(即办)

十、延续(一书两证)

受理(即办) — 审查(即办)-决定(即办)

审批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其中建设单位变更(一书两证)、延续(一书两证):即办

受理条件: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已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编制,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应当完成专家论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办建筑、市政交通类)

1. 取得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2.依据规划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3.已按规划条件要求落实相关部门意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办城市雕塑类):

1.取得设置城市雕塑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2.符合规划条件的设计方案,按程序完成批前公示。

四、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筑新办)

1.取得临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2. 完成临时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五、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大型户外广告新办):

1.取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2.广告设计方案。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一)许可内容变更

1. 完成设计方案变更。

2.规划变更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按程序完成设计方案变更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3.涉及相关部门审查事项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应先按程序变更规划条件,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

(二)建设单位变更

取得土地部门名称变更证明或工商部门名称变更批文,政府投资项目取得发改部门批准。

七、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用途

1.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确认建筑满足变更后的使用要求;

2. 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3.论证意见和依据。

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延续

1.延期申请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2.临时建筑第一次申请延期。

申请材料: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1.申请表1份。

2.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2套及相应的电子文件1份;市政道路、桥梁同步报审管线综合的需提供管线综合图纸2套及相应的电子文件1份。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办建筑类):

1.申请表1份。

2.土地证明文件及附图各1份。(系统无法自动获取的,需申请者提供)

3.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套及相应的电子文件1份(含选定方案的优化效果图、平立剖图及管线综合图)(图证分离的可后置提报)。

(注:1.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需提交日照分析报告1套。2.改建、恢复性建设工程需提供房地产权属证明材料、现状建筑原审批图纸各1份,其中恢复性建设工程还需房产注销证明文件1份。3. 对于单独报审室外环境、外装饰的提交1、3规定的材料。)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办市政交通类):

1.申请表1份。

2.发改部门支持性文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获取的,需申请者提供)

3.铁路、公路、轨道交通、市政道路、市政管线等工程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无需提交)1份及定界地形图1份(如果施工图落在地形图上无需提供)(系统无法自动获取的,需申请者提供)

4.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施工图3套及相应的电子文件(含效果图)1份。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办城市雕塑):

1.申请表1份。

2.平面配置图(1∶500或1∶200)1份、雕塑效果图(含环境、A4以上)、雕塑创意及制作材料说明各2套

五、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筑新办):

1.申请表1份。。

2.临时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1份及定界地形图1份 (系统无法自动获取的,需申请者提供)

3.设计图纸原件3套及相应的电子文件(含效果图)1份。

六、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大型户外广告新办):

1.申请表1份。

2.广告场地使用证明1份。

3.设计图纸3份及相应的电子文件(含现状照片及效果图)1份。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许可内容变更:

1.申请表1份。

2.变更内容涉及变更规划条件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份。(系统无法自动获取的,需申请者提供)

3.拟变更建设工程图纸(变更后图纸应标注变更内容)2套及相应的电子文件(含效果图)1份

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用途:

1.申请表1份。

2.房地产权属证明材料1份。

3.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意见1份。

4.现状建筑实测图纸原件1套;载明申请变更使用用途的图纸原件2套及相应的电子文件1份。

5.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满足变更后使用要求的文件1份。

九、建设单位变更:

1.申请表1份。

2.因项目转让更名的提供土地使用权更名证明材料1份。因司法处置更名的提供司法文书1份。建设单位更改名称的提供工商部门更改名称文件或土地使用权更名的证明材料1份。(系统无法自动获取的,需申请者提供)

十、延续:

申请表1份。

实施标准和范围:全市

是否收费、依据及标准:

承办机构:青岛西海岸自然资源局

地址: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服务大厅双珠路166号

电话:0532-85166717  

监督投诉途径:0532-8516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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