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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治理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8-06-19 来源 :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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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17〕1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建筑业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构建更加和谐、更加明晰的劳务用工关系,形成更加规范、更有活力的建筑劳务市场,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让农民工的付出得到应有回报。

  二、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制度

  新区范围内,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所有专业工程须包含在施工总承包范围以内,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施工发包给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及特种设备的采购、调试、检测除外),确需进行专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进行分包,并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标控制价及承发包备案等环节的审核。

  三、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对所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负全责,要依法依规发包工程项目、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及节点及时进行过程结算、足额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项目的各类款项时,优先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特别是工资款。如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2.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项目所有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负直接责任,对任何形式拖欠务工人员的工资必须第一时间予以解决,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3.监理单位对项目依法发包、分包,农民工工资发放负有监管责任,发现项目存在违法发包、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时,要及时处置并报告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无视、隐瞒、包庇施工现场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对农民工讨薪处置不力的,将严格追究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劳务用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劳务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所有劳务工人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不得将工人工资发放给班组长。

  总承包可自主选择具备相应作业能力和从业资格的劳务队伍或建筑工人,既可以与劳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也可以直接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鼓励总承包企业培养自有工人。总承包单位选用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及专业作业企业的,各分包单位应每月将经工人确认的工资表报送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代发工人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四、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分别缴存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实行动态管理。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对连续三年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A级且无工程款拖欠的建设单位及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A级的施工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工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收缴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擅自减免收缴比例,确保工资保证金应收尽收。

  (二)实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区财政设立储备应急周转金,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用人单位申请应急周转金,原则上不得超过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的30%,垫付期限为3个月。应急周转金动用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妥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三)完善房屋建筑工程业主支付担保制度

  新区行政区域内财政性资金比例低于30%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应实行业主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供金融机构支付保函,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业主支付保函的,其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专业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出具业主支付保函的,其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5%。在担保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工程款时,总承包单位应凭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的索赔申请或第三方审计报告原件或其他能确认被拖欠工资或工程款的证明材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保函原件后启动业主支付担保索赔;当项目发生群体性上访讨薪事件后,相关单位不能及时解决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启动支付担保索赔程序,用于发放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四)启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

  当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并引发农民工上访时,在保证重点监管资金足额留存的前提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开发商申请应急启动重点监管资金以外资金拨付程序,优先用于发放被欠薪工人工资。

  五、完善失信企业“黑名单”和市场禁入制度

  (一)完善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

  将依法发分包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劳动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城市建设领域进行管理。对不及时结算工程款、拖欠工程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发生违法发包行为的建设单位列为失信企业,暂停相关业务及新开工项目;对因拖欠工人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外地施工单位列为失信企业,清出新区建筑市场,本地施工单位列为失信企业,同时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重新审查其企业资质,年度内不予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年度内取消其在新区的投标资格。对在新区内列为失信的企业,纳入企业管理“黑名单”,由区城建局上传至新区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及时通报全区,并在“信用西海岸”网站进行公示。

  (二)加强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和市场禁入制度

  加强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区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形成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新入区承揽建设项目的区外施工企业要严格审查其诚信情况,禁止诚信度不高的企业进入新区建筑市场。

  六、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一)强化摸排、预警防范。把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在中秋、春节等重要节假日前期,对建设领域定期开展专项摸查和拉网式检查,排查隐患,有针对性的开展“预警约谈”,及时发现、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强化调裁衔接,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等制度,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

  (三)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常态化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事件快速查处,及时立案、联合调查,第一时间现场处置,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机构。成立建设领域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区长为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联合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建局(详见附件)。 

  (二)落实功能区、镇街和财政投资项目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功能区对赋权范围内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对属地范围内清欠维稳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作为清欠维稳责任主体,对所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清欠维稳工作负责。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功能区和镇街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功能区和镇街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三)实行联合处置和领导包案制度。每年中秋、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前期,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部门、公安部门等要加强联络, 建立联络员制度,对社会影响恶劣的农民工讨薪案件进行联合处置。对久未办结、涉及金额较大、疑难复杂的欠薪案件实行区领导包案,协调有关部门和项目方、施工方妥善处置。

  (四)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建筑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黄岛论坛、微信公众号等网络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2018年7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7月8日。

  附件:西海岸新区建设领域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18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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