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18年6月7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雕塑设置
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雕塑设置的规划管理,规范雕塑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青岛市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雕塑是指利用各种硬质或软质材料,采用雕、刻、塑手法制作的圆雕、浮雕、叠石等各种具有实在体积形象的造型。
第三条 凡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设置室外雕塑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雕塑选题内容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的城市雕塑应注意内容健康与艺术完美相统一,与周围环境和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五条 青岛西海岸新区规划管理部门是新区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工作。
各大功能区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公园、绿地、广场、沿海一线及主干路交汇区域等主要公共场所设置大型城市雕塑,应当报新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雕塑设置单位申请办理城市雕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1:500或:1:200平面布置图;
(二) 雕塑实景融合效果图、鸟瞰图;
(三) 雕塑动画效果短片;
(四) 雕塑小样照片(圆雕应有四个面的照片);
(五) 雕塑环境透视图;
(六) 制作材料的说明;
(七) 作者基本情况;
(八) 技术工艺方案。
第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对第七条所规定的文书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的,应予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附属于建设工程城市雕塑的设置,由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时,一并审批。
各类城市雕塑的选址均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九条 公共场所大型城市雕塑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设计、施工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条 城市雕塑设置单位应当按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城市雕塑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城市雕塑竣工后,设置单位应报请原批准的规划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雕塑建成后,应按照相应材质、体量等条件,由雕塑设计和制作单位,提出维护维修要求,由产权或责任单位进行维护维修。位于公共区域的雕塑,应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处罚的,由青岛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各镇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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