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区,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区装配式建筑推进落实工作,规范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建设管理和费用减免程序,根据《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青西新管发〔2017〕28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城建部门负责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
区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审计、城市开发、建筑工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大功能区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装配式建筑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装配式建筑是用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在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其认定标准为单体工程装配率不低于50%,计算标准为《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我区到2020年达到新建建筑面积的30%。
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EPC)总承包模式进行招标。鼓励具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联合体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区发改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所产生的成本增量应列入投资概算中,无法确定或无标准的事项,可以参考其他地区的标准及做法或组织专家评审的办法先行确定。
第五条 对新进入出让供地程序的项目,应征询区城建部门的意见,明确该地块是否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对具备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项目,区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装配式建筑要求一旦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 区城建部门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验收备案等各环节、阶段,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实现闭合监管的方式。
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在项目设计合同备案阶段,增加审查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施工图审查机构增加对装配式建筑比例和装配式建筑标准设计的审查。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应建而未建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建设节能管理部门将装配式建筑的执行情况,纳入工程墙体材料验收和建筑节能认定范围。否则不予参加装配式建筑评价。
第七条 自2018年起,以规划审批文件时间为准,下列建设项目应按《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一)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办公、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
(二)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三)国际经济合作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
(五)村居(片区)改造安置房项目。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八条 在费用缴纳阶段,建设单位提出费用减免申请,区城建部门负责办理免缴建筑垃圾处理费、减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
第九条 项目投入建设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并已确定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建筑,建设单位提出办理商品房提前预售申请,区城建部门负责出具相关证明,区国土部门负责办理商品房预售。
第四章 参建主体
第十条 建设单位按规定送审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预制装配率变化的,需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建设单位应委派装配式建筑项目的驻厂监理。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按照有关政府批文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体系、装配率、预制构件品种和规格、主要结构构件的连接方式、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等,做好现场服务,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形成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按照经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做好预制构件安装工人和有关质量安全培训工作。施工单位结合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的深化设计,需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用于施工。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结合装配式建筑的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细则,加强对预制构件的监督检查,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驻厂监理的内容,并按照规定做好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根据国家、省的技术标准、图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生产,并提供构件质量证明文件。预制构件应具有生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号等信息的出厂标识,出厂标识应设置在便于现场识别的部位。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接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派的驻厂监理的监督,所有构件产品必须具有可追溯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装配式建筑监督管理主要环节
(一)预评价:设计单位完成项目图纸设计,提出预评价申请,区城建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
(二)墙体材料主体认定:项目主体施工结束,墙体材料隐蔽前,建设单位提出墙体材料认定申请,区城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评价: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提出评价申请,区城建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的,在建筑节能认定前,补缴建筑垃圾处理费,并列为失信企业,在新区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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