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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8-06-19 来源 :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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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青岛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1〕33号)《西海岸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西新管发〔2017〕22号)《青岛西海岸新区突发事件应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西新管办发〔2017〕3号)和 管委《关于推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西新管发〔2015〕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西海岸新区区域内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驻区部队和民兵组织按其规定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工作中所必需的保障性物资和装备,主要分为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三大类。

  第四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最高灾害”、“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拓展形式、节约实效、满足需要的原则。

  第五条  青岛西海岸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负责研究建立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确定区级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分工,审核区级重要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及经费保障等;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应急物资的调配,协调与邻近区(市)的应急物资协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请求应急物资支援等。

  第六条  管委应急办负责指导、检查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重点检查各单位的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物资储备情况、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情况;配合区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  区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配备应对相关类别突发事件所需应急物资装备。

  第八条  区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别承担区级应急物资储备任务,并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和本系统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管理体系。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应急物资储备纳入全区发展规划。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与装备的储备工作;负责成品油、电煤等重要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灾区或事发地应急通信、电力保障等工作;负责协调安排本地企业生产简易食品、帐篷、棉衣、棉被等救灾物资;负责指导所辖行业领域企业应急物资与装备储备工作。

  (三)区民政局负责救灾生活必需品(帐篷、棉衣、棉被等)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社会捐赠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分发并监督使用。

  (四)区城市建设局负责处置建筑工程事故、人防工程事故所需应急物资装备储备;负责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大型机械设备的储备;负责防空通信警报预警应急装备的储备。

  (五)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防汛、城市排水、和城市除雪、融冰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抢险除险所需工程机械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供水、供暖、供气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六)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地质灾害类和建成房屋破损、倒塌类应急物资的储备。

  (七)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转移人员、应急物资运输所需车辆及县(乡)、农村道路、桥梁抢险除险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

  (八)区农发局负责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农作物种子、化肥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九)区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类和台风灾害类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如水库原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环境污染事件等处置所需的应急物资与装备储备。

  (十)区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一)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灾害、渔船遇险救助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治、渔业安全生产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二)区卫生和计生局负责统筹协调各类应急药品、救护设备的日常储备;负责传染病防治所需疫苗及相关防护物资的储备;动态监控全区各医疗单位空余病床、救治特长及库存血型、血量等情况。

  (十三)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协调指导各企事业单位应急物资及设备储备工作。

  (十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医疗药品药械储备工作;负责全区配餐公司生产能力储备工作。

  (十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与装备储备工作。

  (十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分别负责辖区范围内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消防救生、反恐、防爆等应急物资储备;市消防支队开发区大队、市消防支队黄岛大队分别负责辖区范围内以灭火救援为主的综合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十七)区环保分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监测、调查、处置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八)区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监测预警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

  (十九)区粮食局负责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十)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动物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十一)区商务局负责城市生活必需品政府储备的综合协调及猪肉、蔬菜等“菜篮子”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方便面、饼干、面包、火腿、矿泉水等应急救援基本生活物资的调度。

  (二十二)市公路局黄岛分局、市公路局开发区分局分别负责辖区范围内国、省道抢险除险所需工程机械、风化砂、融雪剂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十三)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含人工影响天气)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十四)市盐务局黄岛分局、开发区分局负责全区食盐的应急储备。

  (二十五)区供电公司负责辖区范围内电力保障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十六)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区)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本辖区重点风险源情况、自身职责和承担的应急工作任务,配备防汛、灭火、吊装机械、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医疗救护、灾民安置等应急物资装备,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区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指挥部要求,配备相应应急物资与装备。

  第九条  各村(居)、学校、企业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与装备。

  (一)各村(居)要根据防汛抗旱、防火、地震、山洪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配备砂石、沙袋、灭火器、风力灭火机、抽水泵、吊装机械、手摇警报器、铜锣、医疗急救用品等物资装备。

  (二)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要针对火灾、防汛、地震、外来暴力入侵、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配备消防、防汛、安全保护、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物资与装备。

  (三)各企业要结合本单位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重点风险源情况,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防护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燃气、压力容器、民爆物品等生产、经营、存储、使用企业要针对泄漏、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配齐备足防护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特别要加强防爆类等特种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储备。

  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各类市场、公共娱乐场所、企业职工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或所有单位要针对拥挤踩踏、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配备足量灭火器、消防栓及逃生滑道、高层缓降器等器材,确保能够满足先期处置工作需要。

  其他企业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储备相应应急物资。

  第十条  应急物资储备采取政府储备、商业储备、社会储备等形式。

  (一)政府储备以实物储备为主,承担储备任务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与装备,进行实物储备。

  (二)商业储备采取实物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方式,由区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区)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与有关企业签订储备协议,企业在储备一定数量实物的同时,保证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储备,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物资的生产。

  (三)社会储备倡导全社会积极捐助、捐赠应急物资,鼓励志愿者队伍、基层单位、家庭、公民个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条件进行应急物资储备。

  (四)加大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生产、经营、仓储物流、实训基地等应急产业发展扶持力度,确保为全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提供充足资源。

  第十一条  实行应急物资轮转更新制度,对进行实物储备的应急物资,应在其有效使用期结束前进行及时更新。应急物资使用后应尽快补充。

  第十二条  应急物资调用按照“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的原则进行。通常情况下,各职能部门自行调用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应急物资,区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调度本指挥部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所储备的应急物资;紧急情况时或需要调用多个部门的应急物资、或需要由新区管委统一处置并动用应急物资时,由管委应急办根据区应急委的要求统一调用。

  第十三条  在应急物资储备严重不足、需要征用社会物资时,经区应急委同意,可实行“先征用、后返还、适当补偿”的办法,向社会征用应急物资。

  被征用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物资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应急物资储备经费(含实物储备采购费用、征用补偿费用);区级应急物资征用补偿经费按《青岛西海岸新区突发事件应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中央、省、青岛驻黄岛单位的物资储备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  承担物资储备任务的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区)应当对物资储备实行动态数据管理,建立相应动态数据库,并及时将相关数据通过金宏网或应急指挥平台报送管委应急办和区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

  第十六条  应急物资储备实行信息共享机制,承担物资储备任务的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区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在联动部门间共享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确保物资装备及时调用。

  第十七条  建立督查通报和考核制度。管委应急办要定期对各类应急物资与装备储备、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定期通报,并将督查情况纳入考核。

  第十八条  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西新管办发〔2015〕22号)文件同时废止。

  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我区应急救援资源,规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青岛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1〕32号)《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64号)《西海岸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西新管发〔2017〕22号)和管委《关于推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西新管发〔2015〕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骨干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应急救援队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  青岛西海岸新区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保障工作等适用本办法。

  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等骨干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以专业化处置为主,着力提高专业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各级财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五条  各级各单位负责本级应急救援队伍的统一领导;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专业特点,遵循“谁组建、谁管理,谁主管、谁保障,统一指挥、协调运行”的原则,分别由管委职能部门、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区)、企事业单位、自治组织等负责建设管理。

  (一)管委应急办负责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应急志愿者队伍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间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调度工作。

  (二)区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本指挥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组建、监督管理和组织救援等工作。

  (三)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区)负责本级应急救援队伍及辖区内企业、学校、村(居)等基层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调、指导和组织救援等工作。

  (四)各企业、学校、医院、村(居)等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组建、管理和组织救援等工作。

  第二章  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建设

  第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建设规模:

  (一)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指依托西海岸新区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数由其最高出勤人数来定。

  (二)骨干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驻区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联防队员等力量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人数由其管理单位按最高出勤人数来定。

  (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区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依托本行业具备一定专业技术、配备专业装备器材的专业人员或通过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组建单位配备各种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责任分工,组建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与装备。

  (四)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区)和企事业单位、村(居)等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组建的专职、兼职、义务应急救援队伍,由组建单位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1.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区)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建立或整合各类队伍资源,组建“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60人,称之为“××功能区或镇(街道、管区)综合应急救援队”。

  2.村(居)自治组织根据当地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建立一支义务救援队伍,可按驻地人口3%的比例确定队伍的人数,但不少于15人,称之为“××村(居)综合应急救援队”。

  3.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企业在职人数的10%,但不少于10人;其他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和标准由企业自定,称之为“××企业综合应急救援队”。

  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燃气、非煤矿山等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要依法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供水、排水、供热、公交、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要分别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其他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4.全区大中院校要各组建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员不少于在校教职员工的20%和学生的8%;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校要各组建由教职员工参加的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人员不少于在校教职员工的30%,称之为“××学校综合应急救援队”。

  (五)专家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新区管委依托区内高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党政机关及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组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负责突发事件分析研判、技术咨询和处置建议、宣传培训、理论研究等工作。区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依据行业特点组建本行业领域的专家咨询队伍,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各大功能区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区)、各企业也要组建专家队伍,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

  (六)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管委应急办依托全区志愿者组建的一支200人以上的区级志愿者应急队伍,名称为“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救援志愿者大队”。鼓励社会其他组织建立各种志愿者应急队伍,人数根据力量构成和实际需要设置。

  第七条  各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后,应明确责任人,建立队伍花名册,确定通信联系方式,明确值班备勤地点和工作职责及任务,实行人员动态管理,适时更新人员资料。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主管部门将应急队伍(骨干应急救援队伍除外)详细情况报管委应急办备案。

  第三章  应急救援装备与防护配备

  第八条  为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有效实施,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都应制定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标准,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救援装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配备地图和有关图表,使应急救援人员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所必需的大量信息。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应根据各自承担的应急救援任务和要求选配。选择装备要根据实用性、功能性、耐用性和安全性,以及客观条件配置。各专业救援队伍在救援装备的配备上,除了本着实用、耐用和安全的原则外,还应及时总结经验自己动手研制一些简易可行的救援工具。地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应及时更新,确保能够反映最新的变化。

  应急救援的装备可分为两大类:基本装备和专用救援装备。基本装备主要包括通讯装备、交通工具、照明装置、防护装备。专用装备,主要指各专业救援队伍所用的专用工具(物品)。

  第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当为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鼓励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四章  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第十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职责。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救援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骨干应急救援队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军事法规、文件的规定,负责协助做好地震、防汛抗旱、地质灾害、森林防火、核辐射事故等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职责。根据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本部门、行业、单位的相关规定,在发生突发事件的第一时间有效快速地开展专业化应急救援。

  第十三条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职责。根据本部门(单位)的相关规定,在发生突发事件的第一时间有效快速地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职责参照《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职责是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特点,根据志愿者自身的专业技术和装备水平,负责协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人员疏散安置、心理辅导、初级救护、防灾减灾物资管理与发放等工作。

  第五章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

  第十六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协调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做好各项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日常在接受组建单位领导、管理、使用的同时,接受管委应急管理部门的协调;紧急状态下,直接受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和使用。

  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区人武部负责联系和协调,接受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和使用。

  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各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管理和使用。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组建单位管理、使用,接受管委应急管理部门和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协调。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支持政策的研究,加强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督促检查,指导推进应急队伍组建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时应简化调度程序,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在履行基本职能的同时,要服从上级指挥调度参加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突发事件的处置。协调处置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后,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参战救援队伍负责人开展应急救援实战评估,总结救援经验教训,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第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员、骨干力量开展培训,创造条件让其参加各种演练,提高实际应对能力。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对培训工作负总责,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  建立多种形式的应急救援队伍联训制度。区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联训一次,同时根据我区主要突发事件类型和季节特点,每半年组织一次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合演习,提高应急救援协同作战能力,及时对训练工作做法和经验进行分析总结,全面推进应急救援训练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督查通报和考核制度。管委应急办要定期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培训、演练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定期通报,并将督查情况纳入考核。

  第二十条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本救援队伍的性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保证救援工作的高效和有序。

  (一)值班制度。

  (二)岗位工作制度。

  (三)教育学习制度。

  (四)培训演练制度。

  (五)内务管理制度。

  (六)装备维护保养制度。

  (七)安全保密制度。

  (八)奖优罚劣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50%以上人员不间断值班备勤。专业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在接到相关突发事件的警报,进入预警期后,要立即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第二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负责定期召开应急救援队伍工作会议,总结经验,交流工作,提出发展目标。

  第六章  调用与指挥

  第二十三条  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行动时,由其管理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度,并接受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和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调度指挥。应急救援队伍遇有下列情况,应立即出动:

  (一)当发生突发事件,接到本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命令时;

  (二)接到本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指挥机构的命令时;

  (三)接到本级政府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的命令时;

  (四)接到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命令时;

  (五)骨干救援队伍管理部门接到所在地政府请求时。

  第二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原则

  (一)统一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需要多种救援力量共同参与时实行统一指挥,保证调度畅通、配合有力。

  (二)分类指挥。发挥各专业队伍的优势,各专业救援队伍的负责人,应根据总体救援部署,负责本救援队伍的指挥。

  (三)逐级指挥。下级要服从上级指挥命令。

  (四)现场指挥。现场总指挥可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实施授权指挥,委托现场救援队伍最熟悉情况、最有实践经验的一线指挥员实行临场指挥作战,接受委托的指挥员应及时向总指挥请示汇报。

  第二十五条  在两种及以上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若救援队伍已到达现场,现场指挥部尚未设立,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突发事件现场情况,迅速协商成立临时指挥部,由主要参战专业队伍领导担任一线指挥,制定救援行动方案实施救援。

  第七章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采取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助等相结合方式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要鼓励、支持应急救援队伍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发使用应急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二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抢险救灾时所造成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坏、损耗以及所付出的人力资源,由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或单位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三十条  对应急管理、应急队伍救援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西新管办发〔2015〕2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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