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区,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18 年6月25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区学前教育机构管理,保障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并对其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镇街、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二章 举办条件
第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及幼儿园布局规划,达到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第五条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的区域内,园舍应符合规划、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要求。
第七条 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第八条 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九条 申请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区市场监管部门或区民政部门先予进行名称核定(其中营利性学前教育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非营利性学前教育机构到民政部门),向区教育主管部门提交筹设申请及材料,符合条件的核发《准予筹设决定书》。
第十条 筹设期内,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持《准予筹设决定书》分别到公安部门、消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办理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筹设,向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正式开办申请,并提报相关申请材料。具体为:
(一)《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登记表》;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前教育机构章程。主要包括:名称,地址,办园宗旨,组织机构,招生范围,招生对象和规模,资产数额及来源,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
(四)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核发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需提供风险承诺证明;
(五)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六)拟聘任园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学历证明、身份证明、专业资格证明、健康合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联合办园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提出申请,由分支机构所在区教育部门登记注册。
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规模、师资、设备设施条件等现场勘验,符合要求的核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持《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进行法人登记。其中,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到区机构编制部门进行登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根据办园性质分别到区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经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不得随意变更机构名称,不得随意合并、迁址、变更举办者、改变性质、扩大办学规模等。如确需变更,必须由举办者提前3个月向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其中,学前教育机构变更地址须按照登记注册流程,分别到消防、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重新办理拟变更地址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等手续。同时填写《变更申请表》,报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批准变更的学前教育机构需到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相应的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停办时,举办者应提前3个月向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幼儿安置方案和教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经核准后,由登记机关监督实施,收回《登记注册合格证》等有关证件,并发布公告。
第四章 学前教育机构职责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后方可招生,做好各类证照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要依法办园,并主动接受镇街、教育、卫生、食药、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要严格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学前教育机构章程,加强日常管理。保证组织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第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须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教基〔2001〕20号)《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坚持正面教育,关注个别差异,以游戏为主要形式,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尊重、爱护儿童,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科学提供膳食服务。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学前教育机构不得给幼儿用药,保证幼儿用药安全。
第二十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师幼安全防范意识。提供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设施设备、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成年人自行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要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收费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借以搞特色为由向家长推销学具及教材;不得强迫家长统一购买园服、接送门卡等;不得在幼儿一日活动时间内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名,单独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举办收费兴趣班;不得在幼儿园内举办托管班;不得跨学期预收保教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调整收费要提前两个月公示,公示期未满不得随意调费。幼儿伙食费单独核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区级统筹、镇街属地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区教育部门负责全区学前教育宏观管理。负责拟订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标准和准入办法;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师资培训、教育科研;负责建立学前教育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学前教育政策及学前教育机构信息;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质量监测、指导课程建设及教材使用;负责定期组织学前教育机构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镇(街道、管区)、村(居)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镇(街道、管区):各镇(街道、管区)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相关责任。负责提供学前教育资源;负责改善镇(街道、管区)中心园、村(居)办园条件;负责落实学前教育机构属地安全管理及周边环境治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辖内无证学前教育机构综合治理;负责做好幼儿园建设的协调、清场等相关保障工作。
村(居):负责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并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满足居民需要;负责掌握本村(居)学前教育机构基本信息,引导居民选择经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入园;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内学前教育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无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学前教育机构及时向镇(街道、管区)报告。
(二)区综治办:负责整治、净化学前教育机构周边环境;协调各镇街和相关部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前教育机构特别是无证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停办整改或关停。凡由镇(街道、管区)以出租等形式提供土地、校舍支持或利用私人出租房屋举办幼儿园的,要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由综治部门协调镇(街道、管区)和有关部门落实业主、房主的安全管理责任。
(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疾病防控、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相关工作评价制度;培训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及保育人员;监督、检查学前教育机构饮用水的卫生状况。
(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学前教育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相关档案;指导督促学前教育机构建立制度,规范管理;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督促整改;加强餐饮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培训,定期对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厨师等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教育。
(五)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依法查处扰乱学前教育机构秩序、侵害师生安全、财产安全的案件,指导学前教育机构完善技防物防设施,将学前教育机构及周边的信息监控设备纳入治安防控体系重点建设范围。配合交通运输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运行的校车,依法进行处罚;不定期检查取得校车标识的接送幼儿校车的超载、超速等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况,对违规的依法进行处罚。负责指导学前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将无证学前教育机构纳入消防监管平台,定期进行检查,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依法进行整治或处罚。
(六)区民政局:负责依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法人登记、变更、注销登记及年检工作。
(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各单位做好幼儿园教师招聘工作。
(八)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学前教育机构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安全监察;负责营利性学前教育机构的法人登记及年报工作。
(九)区交通运输局:落实《青岛西海岸新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青西新管办发〔2017〕88 号),在区教体局受理校车许可时,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督促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从事接送幼儿的无营运资质车辆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工作,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接送幼儿校车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负责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周边环境的治理,依法取缔学前教育机构周边占道经营摊点,加大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杜绝学前教育机构在违章搭建的房屋内从事教学活动,拆除无证学前教育机构的门头牌匾、广告牌等。
(十一)其他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的举办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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