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大数据信用融资试点,结合试点运行情况,现对《关于小微企业大数据信用融资试点实施意见》(青西新管发〔2018〕92号)部分内容调整如下。
一、第三条第(一)款“小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分类标准确定,在新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有新增贷款需求的小微企业均可参加试点”调整为“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分类标准确定,在新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新增贷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均可参加试点”。
二、第三条第(三)款“试点期间选定区属国有企业下属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试点”调整为:“试点期间选定国有企业下属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试点”。
三、第三条第(四)款“单户企业授信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限于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调整为“单户企业综合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限于为企业正常经营提供融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表内表外业务,期限不超过1年”。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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