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加强我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按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18〕1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7〕32号)青岛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青民福〔2019〕29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要求
(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设施应当严格遵循《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的通知》(青规字〔2018〕57号)《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等标准要求规划建设。
(二)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主要用于本小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服务驿站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十五分钟生活圈”标准要求,统筹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选址应选择位置适中,方便老年人出入,邻近广场、公园、绿地、医疗卫生设施等交通便利地段。服务设施须具备辐射家庭床位、康复护理、长托日托、助餐送餐、助洁助浴、文化娱乐等六大基本功能,主要服务于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高龄老年人。
(三)对于根据规划需要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地块,区自然资源局应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建成后需无偿移交给新区管委(由区民政局代表)。获得土地后,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新区管委(由区民政局代表)签订《青岛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
(四)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与首期建设的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区自然资源局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时,要依据规划条件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通过。
(五)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建成后应与首期项目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新建住宅小区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申请将配建养老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由区民政局按照《青岛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未见到区民政局验收意见,区行政审批局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六)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3个月内,无偿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移交给区民政局,同时移交与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所有档案材料,并按《青岛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约定,持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等配合新区管委(由区民政局代表)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区综合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并发各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在“信用青岛”、“信用山东”、“信用中国”等网站公示;情节严重的,区自然资源局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
(七)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移交后,由区民政局委托项目所在地镇(街道),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无偿提供给居家社区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未经区民政局同意不得改变用途。因城市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保留或改变用途的,需在本区域内提供不少于同等面积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二、落实工作职责
(一)区民政局:参与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会同镇(街道)提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建设规模需求。指导镇(街道)做好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使用工作。
(二)各功能区(指挥部):封闭运作的功能区(指挥部),做好辖区内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规划建设工作。不封闭运作或有功能权限下放的功能区(指挥部)可以参照管委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在开发企业申报规划设计方案、申报竣工规划核实时,依据其规划条件严格审查,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通过。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布局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不予办理竣工规划核实。
(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管落实。对违反规范标准要求、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问题严重的,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
(五)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养老服务机构的法人单位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审批发放工作。
(六)区综合执法局:对自然资源局移送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七)镇(街道):负责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工作。负责辖内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情况摸底排查工作。负责整合相关房源,统筹实施改扩建,满足辖区老年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做好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属地化管理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青岛西海岸新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工作协调机制,由管委分管领导牵头,由民政、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各镇街(含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分管负责同志、各大功能区规划建设的相关负责同志参与,负责统筹解决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附件:《青岛西海岸新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示范文本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