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32号)《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西新办发〔2018〕22号)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青民字〔2020〕1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充分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培育康养产业新动能、新业态,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确保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目标要求
支持和引导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包括企业和社会组织,下同),依托现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后简称服务中心),延伸建设养老机构,实现社区居家和机构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原则上,每个镇、街道要打造至少一处融合居家、社区、机构为一体的养老服务综合体,在全区打造形成叫响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养老服务品牌。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利用现有医养设施和闲置房屋打造养老服务综合体
1.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依托现有的服务中心延伸建设养老机构,打造养老服务综合体。镇、街道要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建设养老机构房源予以协调支持。
2.鼓励镇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利用相对独立的闲置房屋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体。
3.支持利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闲置村集体办公楼、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原敬老院及其他闲置房屋资源改建养老服务综合体。对因未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等原因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养老综合体,由养老综合体运营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结构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实体质量检测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养老综合体运营方持鉴定意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而未能办理施工许可的,由养老综合体所在村(居)、镇(街道),以及区民政局出具用途认可证明材料,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原建筑工程未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的,由养老综合体运营方委托第三方消防安全评估鉴定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住建部门根据第三方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予以受理消防验收。
(二)大力发展家庭养老床位
4.支持五星级养老机构、四星级及以上服务中心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其中,为青岛市户籍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服务中心,下同)可按以下标准享受补贴:
(1)达到青岛市家庭养老床位标准的,每张床位给予350元/月的运营补贴。
(2)签订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协议且具备适老化改造条件的家庭,改造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改造费用进行补贴,对特困、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2000元,对其他群体家庭老年人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元。
(3)为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服务人员购买养老综合责任险的,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5.将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一类服务对象,全部过渡为家庭养老床位管理,按照半失能675元/月,失能900元/月标准购买家庭养老床位套餐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失能标准购买家庭养老床位套餐服务。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一类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享受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贴后不重复享受组织扶持经费。
6.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二、三类服务对象,其助老信息卡每月100元的记账消费权限,可自由选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也可用于签约家庭养老床位。
(三)推进医养康养深度结合
7.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并向区民政局备案。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8.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经评估合格后,允许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部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所在区域的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指导考核。
9.支持具有医疗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10.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开通双向转诊、急诊急救绿色通道。以健共体建设推动医养融合发展,促进医养服务的信息畅通和资源共享。健共体内医疗机构要对转诊老年患者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服务。
(四)加大融合发展政策扶持力度
11.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服务中心和服务驿站一次性补助:
(1)达到青岛市相应等级认定标准的服务中心,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2)达不到青岛市相应等级认定标准的服务中心和服务驿站中的助老大食堂,享受一次性设备采购补助和改造装修补助。其中,设备采购补助按照建设厨房6万元、不建设厨房3万元的标准拨付;改造装修补助按照300元/㎡的标准拨付,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50㎡。
12.运营补助包括场所租赁补贴、人工及其他费用补贴两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每年给予服务中心和服务驿站中的助老大食堂补贴:
(1)场所租赁补贴。按照每年230元/㎡的标准给予场所租赁补贴,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50㎡。
(2)人工及其他费用补贴。对日均就餐老年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按照每年6万元的标准给予人工及其他费用补贴,包干使用。
13.发放养老护理员岗位综合补贴。在2022年底前,为养老机构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一线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且未享受人社部门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政策的护理员,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养老护理员岗位综合补贴。
14.扩大困难群体入住养老机构补助范围。将享受困难群体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的范围扩大至新区户籍所有特困、低保老年人,收费不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在床位设置、护理照料、伙食安排等方面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同等对待,区财政分别按照自理老年人600元/月,半失能老年人900元/月,失能老年人12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15.扩大入职补贴及岗位津贴范围。将一次性入职补贴及岗位津贴补贴范围扩大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人员。对本科、大专、中专院校毕业生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上实际工作满5年,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补贴。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上的养老护理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20元、140元、160元、200元的岗位津贴。
四、组织领导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镇、街道要将社区居家和机构养老服务融合发展作为当前民生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统筹各类资源,积极协调养老服务用房,帮助养老服务组织实现社区居家和机构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二)加强服务管理。区民政、卫健、医保、住建、市场监管等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做好服务工作,积极帮助养老服务组织解决困难。对城乡建设拆迁等原因导致无法运营的服务中心、服务驿站、助老大食堂,由镇、街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对经营不善的服务中心、服务驿站、助老大食堂,由镇、街道研究确定停止运营或更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运营。
(三)做好工作宣传。要大力弘扬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积极宣传养老服务工作中涌现的典型人物,增强养老从业人员的荣誉感,引导形成良好的尊老敬老社会风尚。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推进社区助老大食堂建设的实施意见》(青西新管办发〔2017〕67号)同时废止。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