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青岛西海岸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西新工信字〔2020〕1号)要求,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有序推进区级自主创新重大专项工作,参照国家、省、市级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工信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财政局
2020年7月1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自主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青岛西海岸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岛西海岸新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规范管理、有序推进新区自主创新重大专项工作,参照国家、省、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主创新重大专项是指面向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高端制造、海洋经济、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未来产业及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科技需求,围绕技术先进、产业带动能力强的重点领域,通过推动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科技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带动相关领域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项目申报主体须为在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联合申报单位应有本地高校院所参与。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规范的运营管理、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
第六条 申报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要求。
第三章 支持重点
第七条 自主创新重大专项重点支持能够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战略产品、重大技术装备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
第八条自主创新重大专项重点支持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重大科技示范工程等。
第九条 自主创新重大专项重点支持以科技成果产业化为主要目的的重大项目建设。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条 自主创新重大专项资金采取政府无偿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方式,每个项目无偿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度的50%,特别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自主创新重大专项资金在投入到具体项目时,可根据项目评估情况首拨款不超过财政资助经费的30%,待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验收结论和区级实得财力予以拨付尾款。
第五章 立项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的遴选组织和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同时开展, 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依据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或产业技术创新路线图,结合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年度重点任务,根据项目指南征集和发现机制要求,提出自主创新重大专项支持的重点领域、内容及目标,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编制形成自主创新重大专项年度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组织专家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路线可行性、研究内容和绩效目标的科学性、经费预算合理性、与产业发展需求的匹配度等内容进行评审论证。对通过评审论证的项目择优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四条 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根据评审论证结果和现场考察意见,研究确定拟立项支持项目,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正式立项通知。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计划下达后按程序与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六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业务指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七条 项目自任务书签订之日起至任务书约定验收之日止,对已由任务书核准约定的项目预算、考核指标、完成时限等各类事项进行调整的行为,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变更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自主创新重大专项项目执行周期为2年,在项目实施中期,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到期后,由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组织专家实施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类。
第二十条 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负责对自主创新重大专项进行绩效评价;区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作出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再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主创新重大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具体依据青岛市和新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可以根据自主创新重大专项的具体实施情况,委托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区科技、区财政、区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保障经费使用规范、有效。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项目立项、实施、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并连续两年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视情节轻重将采取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或取消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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