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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等标准的通知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0-09-18 来源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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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根据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等标准的通知》(青民〔2020〕102号)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等标准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低保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00元调整为750元。

  二、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调整为1125元。对在区福利中心集中供养的特困对象每人每年再补助4500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变,特困人员丧葬补助标准继续执行每人1655元。

  三、调整城乡低保家庭中分类救助标准

  (一)调整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中一级残疾人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98元调整到426元,二级残疾人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12元调整到334元,三、四级残疾人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05元调整到220元。

  (二)调整城乡低保家庭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33元调整到250元。

  (三)城乡低保家庭中单亲家庭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中单亲家庭补助继续执行每户每月200元的标准。

  (四)城乡低保家庭中三胞胎及以上家庭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中三胞胎及以上家庭补助继续执行每户每月200元的标准,每多一胞胎加发200元补助。

  (五)调整城乡低保家庭中艾滋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活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艾滋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活补助等同于城乡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00元调整到750元。

  (六)调整城市低保家庭中从业人员补助标准

  城市低保家庭中从业人员补助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0%执行,城市低保家庭中从业人员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40元调整到150元。

  (七)农村低保家庭中独女户补助标准

  农村低保家庭中独女户补助继续执行每户每月80元的标准。

  (八)城乡低保家庭中海岛居民生活补助

  城乡低保家庭中海岛居民生活补助继续执行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

  (九)城乡低保家庭节日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节日补助继续执行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

  (十)城乡低保家庭免费电量款补助

  城乡低保家庭免费电量款补助继续执行每户每月8.2元的标准。

  (十一)城市低保家庭生活用水补助

  城市低保家庭生活用水补助继续执行每户每月11.4元的标准。

  上述(一)至(七)项分类救助项目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的,只享受一项。其中:(一)项与其他项同时符合的,优先享受(一)项;其他项分类救助同时符合的,只享受救助额最高的一项。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民政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财政局

  2020年9月18日

关于调整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等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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