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已经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0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全区政务新媒体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管委办公室是全区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各政府部门及各镇街办公室或指定的专门科室是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委网信办对宣传和舆情处置等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履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互联网新闻生产发布资质和日常运营、维护能力的相关机构,承担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工作。
第二章 开办整合与变更备案
第五条 一个单位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能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整合,确属无力维护的予以关停。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
第六条 各部门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应严格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禁止未经审批私自开设。政务新媒体的备案,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填写《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附件1)提交管委办公室,并登陆山东省政务新媒体备案管理系统平台进行备案。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因工作原因需要关停、注销的,须经本单位集体研究或主要领导同意,报管委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三章 信息发布与功能应用
第八条 各级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涉及重大敏感事件或全局性的重大信息由主办单位主要领导审定签发。对涉及本地的重大事件、群体性事件、灾情疫情等敏感信息,严禁未经审核或授权擅自发布。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制作发布与本地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应当围绕中心工作,公开党委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发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推送重要部署执行和结果信息,公布民生实事项目进展情况。重点做好就业创业、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征地拆迁、环境保护、扶贫开发、安全生产等事关民生利益信息的公开发布。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原则上每周更新发布信息不少于1次。
第十一条 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原则上只转载党和政府以及有关主管单位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并注明来源。国家、省、市发布的,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重要政策信息,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鼓励政务新媒体加工制作原创类政务信息,原则上每两周至少发布1条原创信息。
第十二条 鼓励政务新媒体提升办事服务功能,重点推动适用移动端的优质政务信息与高频服务事项向政务新媒体集聚,切实提供信息查询、在线缴费、办事预约、证照办理等民生服务。可利用新区融媒体中心综合智慧服务平台,设立集资讯发布、政务服务于一体的部门专版,统一进行内容运营和安全维护,形成舆论引导、便民服务合力。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将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热点问题等,应按程序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发布动态信息,及时正面回应。
第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应畅通在线互动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留言评论、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互动交流栏目。依法依规与群众开展有效互动,认真做好公众留言的审看发布、处理反馈工作。
第四章 运行维护与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政务新媒体日常监管指标(附件2),建立专人负责制度,指定专人对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和安全运行负总责。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严格对政务新媒体的登录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定期开展平台应用程序、操作系统以及数据库的安全检查,建立值班读网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第五章 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管委办公室每月对全区政务新媒体运行情况进行技术监测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全区政务公开专项考核和区综合考核。
第十八条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账号,管委办公室将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开设的政务新媒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补办有关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管委办公室(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2020088(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文件下载:2020088(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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