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
《青岛西海岸新区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以下简称村集体)资金管理,规范经济行为,维护村集体资金安全,保护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不断增加村集体积累,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意见》(青农发〔2015〕6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集体资金归村集体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平调、挪用。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部门(简称镇街农村“三资”监管部门)运转费用、管理费用等由镇街财政负担,不得从村集体列支。
第三条 规范村集体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每一个村集体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第四条 搭建“银农直联”系统,提升农村“三资”监管水平,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开设由区统筹安排,实现区、镇(街)对村集体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实时监管,收支原则上全部非现金结算,资金全程留痕、去向可查,不留备用金,零星开支使用“村务卡”,实现科技反腐,阳光操作。
第五条 加强“印鉴”管理。村集体开户时,预留村集体公章、董事长名章、镇街农村“三资”监管部门负责人名章,由镇街和村集体共同控制、相互监督,村集体和镇街单方均不能从银行取款、转账,保障村集体货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
第六条 村集体接受的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方向、支出范围、支出标准、支出用途、支出方式、支出层面、列支科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计划、方案、任务清单落实,各镇街及村集体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挪用。“土地补偿费”专户(基本账户的二级账户),核算土地征用时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等收入,按规定用于对农户的土地补偿、失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养老保险、集体公益事业和扩大再生产等支出。
第七条 村集体各类收入(包括经营性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及捐赠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村集体借款等,由村集体开具省统一格式、区农业农村局监制的收款收据或税务发票,原则上在当日将所收款项存入村集体银行账户。不得坐支、挪用、公款私存或擅自抵顶债务,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村集体财务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携带收据、银行到账回执等到镇街 农村“三资”监管部门登记入账。
第八条 村级各类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及应付福利费等,按区制定的村集体民主议事决策机制的程序,由村集体银行账户统一支付。
第九条 严格执行村集体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审批事项按镇街规定程序审批后,村集体财务人员提出支付申请,报相关附件,镇街“三资”监管部门审核,按权限支付。
第十条 在镇街指导下,各村集体要多渠道、多途径提高村级集体资金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村集体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根据各村集体代管资金量、年支出额情况,在留足保障村集体工作运转各项经费支出资金的基础上,对剩余资金提出管理建议。由镇街采取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在确保村集体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考虑银行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持情况,确定利率高的银行为存款银行。其存单和相关凭证要由镇街“三资”监管部门保管。每个村集体可以开设一个一般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各镇街要统筹确定区域内开设一般账户涉及银行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
第十一条 各镇街应根据本办法和各自实际,制定镇街村集体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其基本存款账户的开设、各村集体资金的析分要在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违规或不按要求开设银行账户、使用村集体资金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件下载(PDF格式):2020119(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下载(DOC格式):2020119(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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