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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超出30日申报工伤,涉及医疗费用有关解读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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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有关第十七条政策解读

参保单位超出30日申报工伤,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到工伤申请登记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自申报之日起次日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出;单位、个人或授权委托人自职工受伤之日起1年内均可向工伤认定机关申请认定工伤。

一、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为参保职工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网上申报“工伤认定”申请流程:(点击链接跳转)

https://mp.weixin.qq.com/s/0BGDenWECvSfOVE2JAYWkA

二、工伤申报表、调查表、证明等模版表格下载,打开链接查阅第三条下载填报:(点击链接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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