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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告知书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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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生产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应落实的各项水土保持工作告知如下:

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立项之后、开工之前,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水规字〔2020〕4 号),生产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征占地面积、挖填土石方总量规模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和已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入驻项目(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许可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开工前,应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 号)《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税〔2020〕17 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57号)和《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 号),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由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降为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量计征。土、石、渣量,由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降为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符合下列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形的,向区城市管理局(双珠路399号光大商务中心9118室)提出免征申请:

(一)建设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非营利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依据《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免征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通知》(青建审办字〔2021〕14号)自2021年10月27日起,对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同时,列入水利部、省水利厅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清单的项目,不属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范围。

三、开展水土保持监测。项目建设期间,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生产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要求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双珠路399号光大商务中心9118室定期报送监测成果。生产建设单位要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和三色评价结论,不断优化水土保持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采取整改措施有效控制新增水土流失。

四、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其中,征占地面积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依法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项目完工后,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报备回执及验收核查意见参考样式的通知》(水保监督函〔2019〕23号)等规定,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并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报西海岸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受理窗口进行备案(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只提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并将验收资料及时录入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平台。

六、法律责任。对于未依法履行水土保持防治责任的,将依法追究生产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实行信用惩戒。本告知书请妥善保管,作为该项目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依据。

业务咨询电话:西海岸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水保方案审批)85167692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水保费缴纳)83196731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水保费缴纳)86988820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税务局(水保费缴纳)86769658

              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办理水保费免征、报送监测)58560933

              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大厅窗口(自主验收报备)85173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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