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办事指南
一、城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处置计划)
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条件:
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废弃物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信息);
2. 获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审核意见;
3.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经过所在地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申请材料:
1.《青岛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计划申报表》;
2.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单位印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提供能计算建筑废弃物排放量的施工图纸;
4. 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 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6.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7.《青岛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原件)(许可延期需提交)。
办理产生建筑废弃物除资源化部分外需要处置的,按1、2、3、4、5项申报;许可延期按第1、2、4、7项申报。
办理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进行资源化利用的,按1、2、3、4、5、6项申报。
办理300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等其他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按1、2、3、4、5项申报;许可延期按第1、2、4、7项申报。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审批程序: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决定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办理地点: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服务大厅(双珠路166号)
咨询电话:86958613
二、城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经营性运输)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审批条件: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 专用运输车辆(单台载质量5吨以上)≥8辆;
3.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具有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具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
5.运输车辆安装使用符合产品标准的全密闭运输装置;
6.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设备,接入区(市)环境卫生数字化管理系统;
7.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良好的社会信用。
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增加、更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取得建筑废弃物运输经营权;
2.专用运输车辆单台载质量5吨以上;
3.运输车辆安装使用符合产品标准的全密闭运输装置;
4.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设备,接入区(市)环境卫生数字化管理系统。
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完成工商法人名称变更登记;
2.企业经营车辆全部完成所有人名称变更。
企业法人代表变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企业完成工商法人代表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1.《建筑废弃物运输经营单位登记表》(1份);
2.企业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复印件1份);
3.申报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按申报车辆顺序复印A4纸上)(1份);
4.申报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按申报车辆顺序复印A4纸上)(1份);
5.办公场所及停车场的图纸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1份);
6.国家征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1份);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8.首次申报的企业须提供在公开媒体所做的依法运输承诺书(复印件1份)。
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增加、更新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建筑废弃物运输经营车辆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运输经营单位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申报变更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按申报车辆顺序复印A4纸上)(1份);
4.申报变更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按申报车辆顺序复印A4纸上);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加盖公章);
2.工商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运输经营单位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4.申报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按申报车辆顺序复印A4纸上);
5.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法人代表变更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及法定代表人信息(加盖公章);
2.工商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运输经营单位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5.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套,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审批程序: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决定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办理地点: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服务大厅(双珠路166号)咨询电话:86958613
三、城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处置场设置)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审批条件: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有固定的办公以及机械、车辆、设备停放场所及与处理规模相适应的处置场地;
3.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要求;
4.有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完善的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6.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7.有控制污染、扬尘和突发事件预案。
申请材料:
1. 《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处置场设置)申请表》;
2.处置场地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3.勘查测绘机构出具的处置场地平面图;
4.建筑废弃物进场路线图;
5.建筑废弃物分类综合利用方案;
6.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卫生、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材料;
7.控制污染、扬尘和突发事件预案;
8.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9.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审批程序: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决定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办理地点: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服务大厅(双珠路166号)
咨询电话:86958613
附件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