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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办法》的通知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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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西新住建发202412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2024118日,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对《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办法》部分条款的修改意见,现将新修改的《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23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正确行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拟作出对公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000元(含)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万元(含)以上的案件;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的、有影响的案件;

(三)疑难的、证据事实认定等处理过程中有争议的案件;

(四)已立案拟作出撤案决定的案件;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意见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处罚意见不符的案件;

(六)经行政复议后,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的案件;

(七)当事人因特殊情况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案件;

(八)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九)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局法制部门进行审核后,由执法机构报请局领导进行集体讨论。

第四条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参加人员为:局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管法制业务的分管领导、法制部门负责人、执法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必要时确定其他人员参加。

参加讨论人员为本案当事人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核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集体讨论由局主要领导主持。集体讨论程序为:

(一)由执法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裁量标准和初步处理意见等有关内容;

(二)局法制部门报告案件审核意见;

(三)参会成员发表个人观点,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四)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参会成员的意见,作归纳总结,形成集体讨论结论;

(五)记录人员对会议全过程进行如实记录,参会成员须在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内容。

第六条 集体讨论会议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认定违法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实;

(二)定性是否准确;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处罚内容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第七条 相关人员对案件集体研究后,应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处罚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或处罚不当的案件,要求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求重新调查补证;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要求纠正;

(五)对已立案案件符合案件撤销要求的、确定撤案意见,不符合撤销要求的、提出其他办理意见;

(六)集体讨论确定的其它意见。

第八条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表决,在法律框架内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

第九条 初办案件的,执法人员根据集体讨论形成的行政处罚结论,制发文书,按规定审批、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一经做出,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对已立案做出撤案决定的,由执法人员填制《撤销立案审批表》,按程序审批。

因陈述申辩、听证或行政复议拟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的案件,执法人员根据集体讨论形成的行政处罚结论,重新制发文书,按规定审批、送达当事人。

对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未进行集体讨论的不予执行。

第十条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附执法案卷归档。未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翻印、复制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第十一条 参加或者列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人员对案件讨论的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对泄露案件或案情有关工作秘密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法制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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