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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索引号 005175336000200202000020
  • 成文日期 2020-07-20
  • 发布日期 2020-07-20
  • 政策咨询部门 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生效日期 2020-07-20
  • 失效日期 无
  • 废止日期 无
  • 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西新审服字〔20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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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大功能区建管部门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

      《青岛西海岸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7月20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体系,科学公正评价招标代理机构,有效规范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审服规字〔2019〕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重点对招标代理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执业能力情况、履行职责情况、内部管理情况、职业道德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信用评价周期为12个月,每个周期从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招标代理机构在信用评价周期内未开展业务的,不进行评价。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采取量化计分方式进行。信用评价总分=日常考核得分(日常考核基本分+日常考核加分-日常考核扣分)+招标人评价得分+交易平台评价得分,满分100分。

      其中日常考核占50%,基本分为50分;招标人评价和交易平台评价各占25%,满分25分。

      第六条  日常考核实行加减分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在工作中获得表彰、做出贡献的给予加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扣分。

      第七条  招标人评价得分,为评价周期结束时,区行政审批服务中介超市信用评价分值;交易平台评价得分,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在信用评价阶段采取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80-90分(含80分)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日常考核予以加分,信用评价周期内最多加15分:

      (一)招标代理机构上3年度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得5分,获得省、市级政府或同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得3分,获得行业协会、组织表彰的得2分;

      (二)为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做出较大贡献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根据实际情况加1-5分。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信用评价周期内,日常考核累计扣5分的,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予以警示诫勉。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信用评价周期内,日常考核累计扣10分的,暂停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3个月;一次扣10分的,暂停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6个月。

      出现本条所列情况的,同时通过西海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信用评价周期内,日常考核累计扣15分的,暂停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12个月;一次扣15分的,暂停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24个月。

      出现本条所列情况的,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定为D级,同时通过西海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同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有关要求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先树优,业务办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且考核总排名在前10%的招标代理机构,评定为当年度优秀招标代理机构,给予通报表扬。

      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招标代理机构,自信用等级评定之日起一年内,招标人有权不再委托其提供服务。

      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自信用等级评定之日起,暂停其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12个月(本信用评价周期内已执行的暂停期限不重复计算)。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其列入“黑名单”,不得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

      (一)采用欺诈、胁迫、贿赂、串通、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或谋求利益的;

      (二)发布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和其他证明文件的;

      (三)索取、收受合同以外酬金、财物或利用职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竞价成交后无故推脱或拒不承接委托服务事项的;

      (五)代理的项目存在未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虚假招标、串通招投标、逃避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

      (六)向他人透露对交易文件的评标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七)与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的;

      (八)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再订立其他协议的;

      (九)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履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一)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十二)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重大事项不报告,影响服务质量的;

      (十三)被区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公示为严重失信的;

      (十四)其他应当被评定为信用严重缺失的行为。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通过西海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复核,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否则不予受理。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20日起施行,原《青岛西海岸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核管理办法》(青西新资管办字〔2018〕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日常考核扣分情形及分值标准

                               

    序号

    扣分情形

    1

    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5分:

    (1)未按规定预约使用样品室的;

    (2)未按规定时限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的;

    (3)招标代理执业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业务时着装不整、未按规定佩带评标区工作牌的;

    (4)不按规定进出评标区(室)的;

    (5)未按规定整理、清洁开评标室的;

    (6)同一项目交易活动现场执业人员少于3人(电子标少于2人)的;

    (7)上传的中标(预中标)公示有错误或公示内容不完整的;

    (8)未按规定期限送交归档资料、完成电子归档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扣4分:

    (9)发布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粗糙、差错5处以下的;

    (10)同一项目备案的纸质招标文件与对外发布的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11)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未在指定的媒体发布或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的;

    (12)收到异议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或拒绝答复的;

    (13)所代理项目因自身工作不力引起投诉、举报成立的;

    (14)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和程序组织交易活动的;

    (15)对开评标系统操作不熟练且未主动学习,对开评标进度影响较小的;

    (16)组织交易活动准备工作不充分或者组织程序混乱,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7)经提醒,仍未按规定送交归档资料、完成电子归档的;

    (18)未按要求上传合同订立信息、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的

    (19)未按要求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部署的;

    (20)未按要求参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服务机构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的。

    备注:首次出现上述行为给予警告,再次出现的给予扣分。

    2

    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10分:

    (1)未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电子系统安全防护,导致上传的招标资料存在病毒的;

    (2)编制的招标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或以其他不合理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3)发布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粗糙、差错5处及以上的;

    (4)提报的代理项目现场勘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

    (5)抽取专家时未按规定填写回避单位及专家信息的;

    (6)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仍接受交易活动当事人递交的交易材料的;

    (7)进入封闭评审区未按规定保管通信工具的;

    (8)未经批准拨打电话的,或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评审区域与评审区外人员沟通的;

    (9)就评审涉及的实质性内容越位发表意见或做出处理决定的;

    (10)未按规定发放专家评审费的;

    (11)隐瞒、回避开评标会议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或争议性问题,不予处理被投诉的;

    (1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组织开评标会议引起投标人异议,造成严重影响的;

    (13)组织交易活动准备工作不充分或者组织程序混乱,影响交易活动进程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14)组织交易活动时服务态度生硬,与交易当事人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

    (15)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项目废标的;

    (16)未按规定程序宣布中标结果的;

    (17)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布中标公示或办理中标通知书的;

    (18)未执行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的;

    (19)不服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管理的。

    备注:首次出现上述行为给予警告,再次出现的给予扣分。

    3

    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0-15分:

    (1)未经监管部门同意,对(标准化)交易文件擅自更改并发布,擅自发售招标文件的;

    (2)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的;

    (3)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违规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4)在为评审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干预评审专家评审被投诉成立的;

    (5)所代理的项目逃避监督部门监管,或因代理机构的原因存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6)将所代理的项目转包他人的;

    (7)不配合监管部门对交易活动开展的调查处理,对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8)与交易各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

    (9)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备注: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节的,视情节轻重参照以上标准给予相应扣分。

     

    附件2

    招标代理机构拟加/扣分告知单

    编号:

    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


    具体行为人


    身份证号


    项目名称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行为填写

    信用评价奖励/违法违规行为


    信用评价奖励/违法违规行为处置依据


    拟加/扣分决定


    具体行为人签字:                  工作人员签字:

    现场见证事项:一是填写的行为发生时见证人在现场;二是所填写内容属实;三是具体行为人拒绝签字或不具备签字条件属实。

    现场见证人签字:                  联系电话:                        

    备注


    备注:1.《告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具体行为人,一份于两个工作日内提交交易指导科。2.具体行为人拒绝签字或不具备签字条件的,由现场证明人签字即可。3.对上述扣分有异议,请在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指导科申诉,逾期未申诉的,视为对记分无异议。

    附件3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审核表

     

    代理机构名称


    报送科室


    报送时间


    信用评价加分/ 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间


    信用评价加分/ 违法违规失信情况及处置建议


    报送科室意见


    交易法规科

    意见


    办公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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