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镇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外立面维护、清洁管理规定》已经管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22年5月25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镇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外立面维护、清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外立面管理,维护干净、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及《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区城区及各镇街驻地区域内的建(构 )筑物及公共设施的维护、清洁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构)筑物的维护、清洁管理,是指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部件的维护、清洁。公共设施维护、清洁管理,是指附着于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的治安亭、通信箱(柜)、配电箱、路灯杆、电线杆、交通标志、交通护栏、路名牌、交通站牌(亭)、垃圾箱、健身器材、建筑小品、雕塑等设施、建筑景观的维护、清洁。
第二章 责任制度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路灯杆、交通护栏、垃圾箱、路名牌、城市建筑小品、雕塑、市政桥梁及隧道等设施维护、清洁管理的监督指导;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配电箱、电线杆等设施维护、清洁管理的监督指导;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学校外立面及城市户外公共健身器材维护、清洁管理的监督指导;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通信箱(柜)、通信线杆等设施维护、清洁管理的监督指导;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站牌及职责范围内的交通站亭维护、清洁管理的监督指导;
区商务局负责重点商超外立面维护、清洁管理的监督指导;
黄岛公安分局、开发区公安分局负责城市治安亭、交通标志及智能交通设备维护、清洁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物业行业管理及指导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筑外立面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镇街、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对建筑外立面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站亭维护、清洁管理的监督指导;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五条 城镇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外立面维护、清洁管理,按权属管理、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清洁管理责任人。
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是建筑外立面的维护、清洁管理责任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所涉及的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外立面维护、清洁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相关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外立面维护、清洁的日常巡查、督促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清洁管理责任人应当保持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外立面的干净整洁,定期清洗并建立台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的整洁有序,支持、配合主管部门实施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的清洁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维护、清洁管理要求
第八条 城镇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维护、清洁管理应当实现原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的色调、造型和清洁管理标准。
第九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清洁修复:
(一)外立面墙面严重变色或者有明显污迹的;
(二)外立面墙面破残、斑驳、涂层脱落严重的;
(三)外立面墙面有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
(四)其他影响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外立面容貌的不洁情形。
第十条 在对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外立面及时维护清洁管理的同时,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洁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玻璃幕墙每年清洗应不少于1次;
(二)装饰板及面砖幕墙每两年清洗应不少于1次;
(三)石料幕墙每三年清洗应不少于1次;
(四)涂料幕墙每四年涂装出新应不少于1次;
(五)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店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应不少于1次;
(六)桥梁、隧道、雕塑每年粉刷、油饰或者清洗应不少于1次;
(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每半年清洗应不少于1次;
(八)布质材料的雨栅、遮阳棚每两年更换宜不少于1次;
(九)其他材料根据材料耐污性和维护管理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非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洁管理期限,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古建筑和重要近现代建筑清洁管理按照文物和历史建筑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或地方性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按必要原则进行维护、清洁管理。
第四章 维护、清洁验收标准
第十四条 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外立面清洁后应与设计建造时的容貌基本保持一致,不同饰面清洁后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玻璃饰面应清洁明亮,无污垢、无水迹及其它印迹,有清晰的反光和金属光泽;
(二)面砖饰面应无污垢,色泽光亮;
(三)金属饰面应无污垢,无水迹,无水渍及其它印迹,有金属光泽,不锈钢装饰应清晰反光;
(四)花岗岩、大理石饰面光面石料应色泽光亮,纹理清晰有质感。毛面石料应无灰尘感、纹理清楚,质感凝重自然;
(五)涂料饰面应无污垢留存,无擦痕印迹,无污垢引起的变色,色泽整体一致;
(六)其他饰面清洁后容貌应与周边外立面相协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责任人履行清洁管理责任。逾期不清洁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提交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被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责任人和清洁企业,应当统一纳入信用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