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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索引号 736520220609000000
  • 成文日期 2022-06-09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HDDR-2022-0120002
  • 发布日期 2022-06-09
  • 生效日期 2022-05-25
  • 失效日期 2027-05-25
  • 有效性 失效
  • 废止日期 2024-07-29
  • 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青岛西海岸新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西新住建发〔2022〕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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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预拌混凝土行业考核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全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我局研究修订了《西海岸新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岛西海岸新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9日      

        

        附件

    青岛西海岸新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全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完善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技术标准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区域内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 信用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 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本办法对全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考核进行统一管理。青岛西海岸新区建筑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考核和考核结果的汇总。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生产企业资质标准符合情况、企业生产现场管理、专项试验室运行、企业市场行为和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质量、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等。重点考核企业以下内容:

    (一)企业资质标准符合情况;

    (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

    (三)生产现场管理状况;

    (四)专项试验室运行与管理;

    (五)原材料、外加剂等进场验收、检测及使用情况;

    (六)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质量、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体系建设;

    (七)节能与环保措施。

    第六条 信用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基本分数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日常市场行为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七条信用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信用考核评价制度。根据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或阶段性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信用考核结果。

    信用考核结果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信用考核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信用考核结果在本资质(专业)类别A级数量中排名前10%(含)的;

    AA级:信用考核结果在本资质(专业)类别A级数量中排名前10%-30%(含)的;

    A级:得分 100分以上的;

    B级:得分80分(含)—100分(含)的;

    C级:得分60分(含)—80分的;

    D级:得分60分以下或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第八条 企业的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评直接评为D级,动态考评立即列为失信企业:

    (一)企业超出资质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出借、出卖、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弄虚作假,降低混凝土产品质量或标准,影响工程质量的;

    (四)隐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收集证据需要保存的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的;

    (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六)在执法调查取证过程中恶意阻挠以及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

    (七)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1人及以上的;

    (八)企业未办理分站点登记、未办理重组、合并等手续擅自借用(租用)其他企业搅拌站进行违法生产的;

    (九)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的,替代为施工单位制作或提供标准养护或同条件养护试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生产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混凝土产品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一)用于工程承重结构的混凝土无有效期内对应配合比设计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一)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数量和专业配备、内部分工不能满足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需要的;

    (三)企业使用禁止使用、不合格或已淘汰原材料进行生产的,进场的原材料未经检验使用的;

    (四)运输过程或施工现场任意加水及随意添加外加剂,拌筒不按规定低速转动的;

    (五)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内控制度在生产过程中无法正常和有效运行,造成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运转不完整、签字手续不全、资料混乱、数据无法追溯等问题的;

    (六)因未履行职责,企业存在安全、质量、环境等隐患,被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

    (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涉及企业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相关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八)将生产站点、搅拌系统租赁或出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违法生产经营的;

    (九)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气量等参数检验不合格出厂,生产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十)用于工程非承重结构的混凝土无对应配合比设计的;混凝土生产过程中,随意调整配合比且无调整记录、无依据的;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的,替代施工单位制作或提供标准养护或同条件养护试件的;

    (十一)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弄虚作假,降低产品质量标准经查属实,向采购使用方提供虚假商品混凝土相关质量证明文件的。

    (十二)混凝土生产配料未计量或者计量未记录的;生产计量称失准或计量误差超出标准要求,对出厂混凝土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

    (十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我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分站点,未纳入我区信用考核监督管理的;

    (十四)未依法签订供需合同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擅自向使用单位供应产品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十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全面贯彻落实的;

    (十六)其他重大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

    (一)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质量管理责任的、专项试验室检测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未持证上岗的;

    (三)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擅离职守,或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四)向违法开工的工程提供混凝土,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指令仍继续供应混凝土的;

    (五)水泥、矿粉、粉煤灰、外加剂、砂、石等原材料进场检验台账,原材料的抽样单、原始记录及复验报告等不符合规范和相关规定的;

    (六)进场原材料未按批量及时进行试验或存在超批量使用检测报告的;

    (七)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未按期通过法定计量部门检定;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八)用于出场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样留置组数不符合规定,无混凝土抗压强度原始记录及报告,有抗冻等级、抗冻标号、抗渗等级、抗硫酸盐等级、抗氯离子渗透性能等级、抗碳化性能等级以及早期抗裂性能等级等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未留置试件、试件留置组数不符合规定的;

    (九)检测资料未按年分类流水编号,存在抽撤、涂改现象,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十)计量秤数据失真或计量误差超出标准要求,搅拌系统计量装置未按规定自检和标定,无校准记录的;

    (十一)未按规定或合同对产品进行交货检验并记录的,无《预拌混凝土交货单》的;

    (十二)试验台账与原材料进厂台账不对应、不一致的,造成数据无法追溯的;

    (十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经查实给工程质量造成影响的;

    (十四)因企业不当行为,影响和损害预拌混凝土行业声誉的;

    (十五)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降低质量标准、压级压价等恶意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六)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不完整,档案管理混乱,生产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标准中非强制性条文的;

    (十七)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造成较为严重扬尘污染的,被主管部门通报的。

    (十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企业相关信息数据错误或不真实的;

    (十九)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文书无正当理由不配合送达的;

    (二十)未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二十一)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

    (一)被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注册资本金、主要管理人员等资质条件发生变更,未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或未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三)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未投保,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人员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按人次累计扣分);

    (四)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召开会议等活动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替会的;未按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或参加人数未达到相应要求的;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五)留样室、档案室、办公区等未单独设立的;留样室、档案室环境条件不满足要求的,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

    (六)粗细骨料料场未封闭或半封闭;粗细骨料存在混堆、混放的;

    (七)粉料仓入口未安装锁具或未锁闭的;

    (八)无浆料回收、砂石分离装置的;或未实现浆料回收、砂石分离装置不在使用状态的;

    (九)生产场地杂乱无序、有明显污水和粉尘污染的;

    (十)混凝土储料筒仓、运输车辆、泵车无企业标识,运输车辆出料口处未加装金属接斗装置的,或卸料槽未归位,运输过程中造成撒漏的;车辆未安装GPS定位系统的;

    (十一)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扬尘监测及视频监控设备不在工作状态,现场无洗车设备,混凝土运输车辆出厂未冲洗的;

    (十二)生产现场没有设备操作安全提示,工作场所危险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装置及消防设施的;

    (十三)冬季生产、运输过程中,现场和运输车辆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混凝土生产使用质量的;

    (十四)试验室未对试验人员手册复印件(盖公章)或原件留存的;

    (十五)原材料堆放场地、料场未硬化,排水坡向不合理并造成环境污染的;

    (十六)未按市、区主管部门规定每月及时上报产值月报信息的;

    (十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布置的危及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应急突发事件等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十八)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或已接受处罚,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供整改材料的;

    (十九)未按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参加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二十)生产过程中未执行现行有效标准或未按有效标准配备专业仪器设备,给工程造成质量隐患的;

    (二十一)危险化学药品管理不规范的;

    (二十二)水泥、矿粉、粉煤灰、砂、石、外加剂等原材料经抽检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发现1批次;

    (二十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相应加分。同一企业、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一)获得国家、省、市、区党委、政府(非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5分、15分、10分、5分;

    (二)为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国优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奖(泰山杯、优质结构奖),市优质结构工程施工提供混凝土的,分别加10分、5分、3分;

    (三)在应对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

    (四)因生产、经营、环保、节能业绩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全区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或参与承办全国、全省、全市、全区会议或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15分、10分、6分、3分;

    (五)在省、市、区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成绩优秀,获得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0分、5分、3分;

    (六)通过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且及时通过年度监审的,每项加3分;

    (七)企业注重慈善公益事业,在我市慈善、公益、扶贫等活动中,捐款捐物年度累计达50万、10万、2万元以上的,分别加6分、4分、2分,累计最高6分;

    (八)企业在绿色、环保、节能生产管理标准基础上有显著创新,配置智能生产系统(如ERP智能生产系统等)及厂区除尘设备(如扫地车等)的,每项5分,累计最高10分;

    (九)对企业在混凝土方面自主研发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完成单位(其他完成单位及获取转让的专利不予以加分),分别加5分、3分(累计最高30分);

    (十)对企业在混凝土方面自主研发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版权证书的第一完成单位,加5分(累计最高20分);

    (十一)参与编制国家级、省级与混凝土相关的规范标准、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地方与混凝土相关的导则,分别加20分、10分、8分、5分;

    (十二)获得国家级、省级预拌混凝土行业颁发的优秀企业、绿色生产示范企业等称号的,分别加20分、10分;

    (十三)获得山东省预拌混凝土5A、4A、3A级信用企业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

    (十四)对行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主管部门采纳的,加2分;

    (十五)其他符合加分标准的业绩和行为。

    第四章 考核结果认定和使用

    第十四条 企业管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资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企业,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中优先推荐使用,评优选先时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企业年度考核得分低于100分的,列入资质重点监督检查名单,不得参加年度各项先进评选,在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时,建议招标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

    信用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执业资格人员须接受专项培训;下一年度六月底前招标时,建议招标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信用考核等级为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执业资格人员须接受专项培训;下一年度内招标时,建议招标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考核结果及做出的处理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适用。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施考核扣分 时,应签发扣分单。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扣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可向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

    第二十条 对违规扣分与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5月25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西海岸新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西新住建发〔202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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