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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索引号 736520220609000000
  • 成文日期 2022-06-09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HDDR-2022-0120003
  • 发布日期 2022-06-09
  • 生效日期 2022-05-25
  • 失效日期 2027-05-25
  • 有效性 失效
  • 废止日期 2024-07-29
  • 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青岛西海岸新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西新住建发〔2022〕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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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预拌砂浆行业考核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全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完善市场信用管理体系,促进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我局研究修订了《青岛西海岸新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岛西海岸新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9日      


         附件

    青岛西海岸新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全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完善市场信用管理体系,促进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青岛市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生产加工经营销售企业信用档案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技术标准和国务院、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区域内取得《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 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 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全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日常考核和考核结果的汇总,并依照本办法对全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考核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生产企业产品备案情况、企业试验室运行、原材料及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产品质量及环境保护等。重点考核企业以下内容:

    (一)企业产品备案符合情况;

    (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

    (三)生产过程质量管理状况;

    (四)企业试验室运行与管理;

    (五)原材料进场验收、检测及使用情况;

    (六)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

    (七)其它影响砂浆产品质量的内容;

    (八)环境保护生产情况。

    第六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基本分数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日常质量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七条 信用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信用考核评价制度。根据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或阶段性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信用考核结果。

    信用考核结果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信用考核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信用考核结果在本资质(专业)类别A级数量中排名前10%(含)的;

    AA级:信用考核结果在本资质(专业)类别A级数量中排名前10%-30%(含)的;

    A级:得分100分以上的;

    B级:得分80分(含)—100分(含)的;

    C级:得分60分(含)—80分的;

    D级:得分60分以下或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第八条 企业的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

    (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工作中,消极抵制贻误应急处置的;

    (二)伪造、变造或涂改《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证》及砂浆产品型式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

    (三)为建设工程及有关责任主体提供虚假供货合同、产品代理合同(协议)等销售证明资料的;

    (四)经勘验工程质量事故系供应砂浆产品质量直接或间接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生产企业“知假制假、知假售假”被查实的;

    (六)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环评批复及验收文件的;

    (七)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一)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质量保证体系不完善,在生产过程中随意调整配合比且无调整试配验证,使其无法正常和有效运行,造成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运转不完整、手续不全、资料混乱、数据无法追溯等问题的;

    (三)企业使用禁止使用、不合格或已淘汰原材料进行生产的;

    (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五)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六)其他重大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

    (一)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质量管理责任的、专项实验室检测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未持证上岗的;

    (二)企业未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有关规定,无有效防控措施,生产区域扬尘污染严重的;

    (三)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

    (四)水泥、骨料、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等原材料进场检验台账,原材料的抽样单、原始记录及复验报告等不符合规范和相关规定的;

    (五)产品出厂未严格按国标规定进行取样、组批、留置试件和检验的;

    (六)生产过程中检验砂浆强度的试件留置组数不符合规定,无砂浆抗压强度原始记录和报告的;

    (七)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未按期通过法定计量部门检定,计量数据资料未及时存档;实验室的布局、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八)粉料仓口未双锁双控的;

    (九)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

    (一)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注册资本金、主要管理人员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申请办理企业备案变更手续的;

    (二)原材料未封闭或半封闭存放;未在明显处设立规范标识牌,存在混堆、混放的;

    (三)生产场地杂乱无序、有明显污水和粉尘污染,扬尘监测及视频监控设备不在工作状态的;

    (四)生产现场无设备操作安全提示,工作场所危险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装置及消防设施的;

    (五)原材料堆放场地未硬化,排水坡向不合理的;

    (六)水泥、骨料、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等原材料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抽验不合格的;

    (七)检测资料未按年度连续编号,涂改现象,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八)未按规定及时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生产、销售等相关统计数据的。

    (九)危险化学药品管理不规范的;

    (十)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相应加分。同一企业、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按照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一)企业取得国家质量体系认证的,加20分;

    (二)产品获得绿色产品认证或节能认证的,加15分;获得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

    (三)供应重要建材产品的建设工程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工程奖项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

    (四)参与制定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制订的,分别加20分、15分;参与制订产品生产(施工)技术规范、图集、导则的,加10分;

    (五)获得新型建材发明专利或被授予市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称号的加10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认定和使用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考核结果作为生产企业向建设工程供销预拌砂浆产品的重要参考依据。倡导预拌砂浆使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选择高信用等级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企业,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中优先推荐使用,评优选先时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企业年度考核得分低于100分的,列入资质重点监督检查名单,不得参加年度各项先进评选,在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时,建议招标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

    信用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执业资格人员须接受专项培训;下一年度六月底前招标时,建议招标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信用考核等级为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执业资格人员须接受专项培训;下一年度内招标时,建议招标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管理考核结果及做出的处理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适用。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施考核扣分时,应签发扣分单。

    第十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扣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预拌砂浆生产企 业可向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

    第二十条 对违规扣分与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5月25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的通知》(青西新住建发〔202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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