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8日,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印发了《青岛西海岸新区建筑业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一、建筑业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的性质和用途。应急周转金是由政府设立的用于解决因用人单位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垫付给建筑业农民工作为临时生活费的部分工资。
二、应急周转金的适用范围。应急周转金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经营活动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工。
三、应急周转金的筹措及日常管理。应急周转金由区财政部门筹措,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设立额度为2000万元,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四、应急周转金的垫付审批。区城建部门负责应急周转金的垫付审批。
1、应急周转金垫付范围:
一是因用人单位短期内资金周转困难,在重要时间节点确实无法按时支付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造成其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二是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现有资产不足以偿付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是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欠薪责任人隐匿或逃匿造成建筑业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四是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需政府特殊协调处理的建筑业农民工欠薪事件。
2、应急周转金的垫付审批:
本行政区域内已实行“建筑业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企业,在落实好“建筑业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符合应急周转金垫付范围的,按要求提报相关材料,经区城建局审核、区政府批准,可从应急周转金中先行垫付。
五、应急周转金的使用。用人单位申请应急周转金,原则上不得超过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的30%,垫付期限为3个月。
用人单位申请使用周转金,须向区城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青岛西海岸新区建筑业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审批表》,报区政府批准后,并与区城建部门签订《青岛西海岸新区建筑业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协议书》,由区城建部门负责发放。
建筑业农民工领取应急周转金后,根据建筑业农民工授权,区城建部门取得农工民对已垫付部分向用人单位的追偿权;未垫付部分的欠薪,农民工有权继续追讨。
六、应急周转金的追偿。对按期偿还应急周转金的用人单位,免收利息;用人单位逾期未偿还的,除应全额支付欠薪应急周转金外,还将追偿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故意制造拖欠农民工工资假象或采取其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应急周转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