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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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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发机关 区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2020-09-21
  • 被解读文件字号 青西新管发〔2020〕13号
  • 文章标题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   解读人:区自然资源局局长苏文鹏

      问题1、《青岛西海岸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解读:《青岛市黄岛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青黄政发〔2014〕36号)自2014年7月29日实施,2017年7月29日续期两年后到期。为确保征地补偿政策、程序的延续性和时效性,对文件内容进行了部分修订,按程序发布实施。

      问题2、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解读:《青岛西海岸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准文件和青岛市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

      问题3、《青岛西海岸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解读:凡在本区管辖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适用本办法。纳入村(居)改造补偿范围的住宅房屋,按照区村(居)改造拆迁政策规定执行。

      问题4、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原则是什么?

      解读:地上附着物补偿实行合法性补偿原则,即对征收土地范围内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的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对认定违法的和突击建设、栽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问题5、地上附着物包干是怎么要求的?

      解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实行包干给镇(街道)补偿,包干标准根据本区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原则上青岛市制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上所列举的附着物均在包干范围内。包干费用及清场奖励费用在区财政和镇(街道)财政间包干,镇(街道)包干到村居或按实际清点结果和青岛市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向村(居)或相关权利人兑付补偿费用,并在其行政区域内和不同年度间统筹平衡,专项用于土地征收过程中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场地清理、经区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补偿等,区财政不再另行支付与此相关的补偿资金。

      问题6、对企业、苗圃、大型农业设施等怎样实施补偿?

      解读:企业、苗圃、大型农业设施等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评估补偿方式参照本区的国有土地回购地上附着物评估补偿政策执行。具有集体建设用地、农业结构调整或设施农用地手续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重置价格评估补偿。其他无权属证书且未认定为违章建筑或违法占地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评估的,由各镇(街道)出具未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或违法占地的说明,按照重置价格参照成新率给予评估补偿。经镇(街道)认定为正常生产经营的,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发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补助费。由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区财政局审核评估结果签订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

      问题7、征地补偿费用如何拨付?

      解读: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财政局核定已批复用地征地补偿费用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确保在土地农转用征收手续获得批复三个月内将补偿费用全额拨付到位,镇(街道)负责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 

      问题8、《青岛西海岸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何时实施?

      解读:《青岛西海岸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自2020年5月20日起公布实施,有效期五年。

    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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