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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青岛西海岸新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发布日期: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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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发机关 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黄岛支行
  • 成文日期 2020-01-03
  • 被解读文件字号 青西新住建发〔2019〕404号
  • 文章标题 政策解读:《青岛西海岸新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 解读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丰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2019年12月31日,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黄岛支行联合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资金监管的项目,按照原办法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新办理预售项目需设立新的监管专用账户。

        一、《办法》制定背景

        原《青岛市黄岛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青西新管发〔2016〕13号)于2019年3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为保障政策连续性,有效推进工作,结合我区机构改革方案,需修订《青岛西海岸新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经新区管委专题会议确定,修订新《办法》,且在新《办法》正式出台之前,继续按照原《青岛市黄岛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规定执行;监管机构调整为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发布我区资金监管办法中断期间执行说明,保障原《青岛市黄岛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到期后至新《办法》出台前空白期间,企业依然有法可依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

        二、《办法》内容摘要

    (一)《办法》仅对预售资金中重点资金进行监管。《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预售在建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下同),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全部房价款。本办法仅对上述预售资金中重点资金进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区内配套等费用标准,结合结构、用途、层数等因素确定,并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调整公布)。” 

    原《办法》预售资金实行全程全额监管。原《办法》第六条规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全额监管。对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费用的预售资金实行重点监管。” 

     (二)《办法》监管期限至取得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终止。《办法》第五条规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开发建设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终止。” 

    原《办法》监管期限至项目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止。原《办法》第五条规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止。”

    (三)《办法》监管专用账户资金总额达到既定监管额度后可申请提取资金。《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专用账户后,当资金总额达到既定监管额度后,开发企业方可申请提取监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

    原《办法》在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可申请提取资金。

    (四)《办法》新增金融机构保函抵顶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相关规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项目主体结构封顶控制节点之前,开发企业可以凭经银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抵顶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银行保函担保期限须至开发建设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止。”

    此条款为新增条款,原《办法》无相关规定。

    (五)《办法》新增资金拨付比例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挂钩相关规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预售资金监管时,根据其上年度信用等级认定结果可确定其本年度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比例增减幅度。

        此条款为新增条款,原《办法》无相关规定。

                                  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黄岛支行

                                                              2019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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