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丰彦
一、 起草背景
西海岸新区配套费政策执行《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燃气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黄政发〔2014〕53号),该文件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20号)制定,两文件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9月20日青岛市发布青政发〔2019〕18号文件,将市现行配套费政策延期至2020年9月19日。经2019年9月26日召开的第17次管委主任办公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延长《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燃气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黄政发〔2014〕53 号)有效期至2020年9月19日。
二、 主要内容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 400 元(其中供热配套费 115 元)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范围涉及15项,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环卫、绿化、路灯、交通设施、电力管沟土建、供热、消火栓、公交候车亭;规划配建的幼儿园和义务教育中小学。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停车场项目、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幼儿园以及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各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项目等13类项目实行减免配套费,鼓励发展民生、公益项目和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同时,为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支持地下空间建设,对建设项目的地下面积全部免征配套费。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入财政,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