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 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丰彦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8年,新区管委按照工委《军民融合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中“关于探索建立人防工程权属登记要求”,出台了《关于人防工程权属试点的意见(试行)》文件(青西新管发〔2018〕77号),试行期一年,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试点范围为古镇口核心区。2019年为融发集团融合大厦项目办理了人防工程产权首次登记。
为深入推进人防市场化改革与发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人防工程建设、使用和管理,在总结试点经验、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的实施意见》,经管委分管领导专题研究,区住建局(人防办)组织部门、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召开座谈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2021年6月8日经第11次新区管委主任办公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及《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结合《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等起草。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意见》共分实施范围、依据和原则、产权证办理、其他事项四部分,核心是人防工程可办理产权首次登记;实施范围为国家(青岛)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古镇口核心区。
(二)《实施意见》明确了三类人防工程产权证的办理:一是防空地下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和社会投资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整个建设项目首次登记时,对人防工程一并申请登记,并可据此办理产权证;二是公用(政府投资建设)单建式人防工程,仅办理产权首次登记;三是前期已竣工备案的防空地下室,遵循自愿原则,依照防空地下室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产权首次登记。
(三)《实施意见》明确了其他有关事项:一是人防工程所有权人及其被委托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是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责任人,依法依规抓好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工作;二是人防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管委区政府统一工作部署,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依法查处人防工程内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