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新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工地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现将办理流程通知如下:
1.办理施工许可前,建设(施工)单位需与新区具备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与资源化利用和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包含消纳处置地名称、处置单位受纳情况清单(含接收量、受纳余量)。
2.办理施工许可前,建设(施工)单位编制完成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方案中明确建筑垃圾种类、数量、运输时间、运输车辆、处置场所等信息及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情况。
3.建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新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局)审核并备案,同时提交《建筑垃圾产生核准承诺书》,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对项目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进行现场审验。
4.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审核通过后,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站(http://qdzwfw.sd.gov.cn/qd/public/index/statichtml/index_qd)中“智慧审批”专区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特别提示:项目办理处置核准时,无建筑垃圾外运处置的无需提报运输和处置合同;需外运处置的要提报运输合同和处置合同。
5.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地办理了《砂石土资源处置合同》或区砂石办出具的处置意见书,也需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备案、建筑垃圾产生核准;有回填需求的建设项目可一并办理建筑垃圾回填场地预约登记备案。
各建设、施工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建筑工地建筑垃圾处置的重要意义,监督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至核准的资源化利用或回填消纳场所。对于经查实私拉乱倒的运输单位,建设、施工单位应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向新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反映违规情况,新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区城市管理局电话:0532-86958613;0532-87172587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电话:85161956、85166996、85166731
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27日
附件5: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产生核准(工程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