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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备案管理的公告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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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有关道路运输站(场)办理备案的规定,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管理,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为,现向西海岸新区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发布本公告。

一、根据202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西海岸新区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31日)主动到西海岸新区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长江东路279号)办理备案手续,说明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情况,配合管理机构做好信息登记。

三、根据《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四、落实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应当防止超载车辆出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未取得相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不得在站内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得在站内违规堆存危险化学品集装箱,或为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进行装箱或拆箱作业。

五、强化相关道路运输企业管理。进驻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进驻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不得超越经营范围承运危险化学品。

青岛西海岸新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30日

附件: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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