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安排,我单位起草了《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榜”农业品牌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3月6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在征求意见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形式发至青岛西海岸新区双珠路399号光大商务中心5112房间(区农业农村局市场配置促进与信息化科);
(二)联系电话88195195反馈意见,或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至hdqnfjxxk@163.com。
附件: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榜”农业品牌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青岛西海岸新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8日
附件:
青岛西海岸新区
“瑯琊榜”农业品牌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农业品牌发展战略,规范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榜”农业品牌认定和管理,根据《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管理办法》(青农规〔2017〕3号)、《青岛西海岸新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工作方案》(青西新发〔2017〕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瑯琊榜”品牌评选工作的意见》(青西新品牌组办〔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榜”农业品牌认定范围为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辖区内生产的种植业、渔业、林业、畜牧业类的食用农产品及初级加工农产品品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瑯琊榜”农业品牌,包括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榜”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和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榜”农业品牌。
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榜”农业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某一特定区域内,基于某一农业产业集群所形成的具有相当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等优势的某一农产品或某一类农产品的集体名牌。
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榜”农业品牌是指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辖区生产,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青岛西海岸新区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优质农产品。
第四条 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榜”农业品牌评选认定工作实行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为核心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五条 品牌认定管理工作遵循总量控制、择优、公开、无偿、自愿、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认定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对获得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榜”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和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榜”农业品牌称号的申请人,青岛西海岸新区农(渔、林)业主管部门应对品牌农产品主体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榜”农业品牌认定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青岛西海岸新区内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和农业品牌的评选认定及公示、发布和发证等工作,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推进青岛西海岸新区农业品牌的宣传、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榜”农业品牌认定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八条 区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业内“瑯琊榜”农业品牌的组织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道管区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人的组织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各镇、街道申报的产品进行评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请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榜”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农业区域公用品牌的拥有者或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法人或组织;
(二)申请人及其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须具有良好的维护农业区域公用品牌的能力、业绩,有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保护措施和扶持政策,能有效监管所属区域内使用该农业区域公用品牌的相关产品质量;
(三)产业集聚明显,在特定的生产区域内有一定规模化的生产基地,并拥有区域公用品牌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已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四)已形成一批名牌农业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生产地区自然环境和人文历史独特,有一定的生产传统、生产规模和文化传承;
(六)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品质和美誉度、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发展空间,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七)企业申报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工商注册类别为农林牧渔的优先;
(八)被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评为农业区域公用品牌的,自动纳入新区“瑯琊榜”农业区域公用品牌目录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知名农业品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独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社团法人资格,注册地址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内,且同一家企业、同一品类只能申报一次品牌;
(二)有产品注册商标;
(三)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内生产,有固定的生产基地,生产已满两年,形成合理的种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四)采用国家、行业或者省、市、区农业标准进行生产,有规范的生产技术标准,建立稳定的质量控制体系、环境保护体系和质量追溯制度,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并达到区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
(五)申报产品应具备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全国特质农产品证书之一,或获得授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六)产品质量稳定,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不良记录;能提供产品追溯二维码、产品合格证;
(七)产品具有明显的区域优势和特色,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消费者满意程度较高;
(八)企业申报农业品牌,工商注册类别为农林牧渔的优先;
(九)品牌企业有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提供上一年度会计报表;
(十)被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评为农业品牌的,自动纳入区“瑯琊榜”农业品牌目录管理。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瑯琊榜”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和“瑯琊榜”农业品牌认定:
(一)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青岛西海岸新区的;
(二)近三年内产品在区(市)及以上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专项抽检和监督抽查等有不合格记录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件,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近三年内有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五)有其他不符合品牌申请条件的。
第十三条 申请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榜”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和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榜”农业品牌认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榜”农业品牌申报表》;
(二)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产品执行标准和生产中应用的生产操作(加工)规程复印件;
(五)基地租赁合同或与农户签订的订单合同复印件;
(六)生产单位内部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七)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八)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全国特质农产品证书复印件,或《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复印件;
(九)经营主体上一年度会计报表;
(十)300字以内的产品简介;
(十一)产品和产品包装照片各两张;
(十二)其他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四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 市场评价主要是指品牌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知名度、信誉度和消费者满意度等。
第十六条 质量评价主要是指品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品质指标和质量安全水平,包括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产品监督检测和质量投诉情况。
第十七条 效益评价主要是指农业品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产品市场销售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情况。
第十八条 发展评价主要是指农业品牌的标准化生产规模以及对周边农户示范带动水平、区域性产业长远发展影响度。
第十九条 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制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对不同产品确定调查方案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榜”农业品牌认定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镇街道管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报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管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形成推荐意见按行业管理分别报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局)、区海洋发展局、区自然资源局。
第二十二条 区农(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核,形成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榜”农业区域公用品牌、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榜”农业品牌认定候选名单,并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认定的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榜”农业区域公用品牌、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榜”农业品牌,分别授予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榜”农业区域公用品牌、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榜”农业品牌称号,颁发匾牌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榜”农业品牌每二年组织评选认定一次,每届评选出的“瑯琊榜”农业品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第二十六条 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榜”农业品牌实行动态管理,经营主体每三年按照评选标准组织复审,达不到评审标准的给予撤销;对存在经营主体倒闭、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违法失信经营等问题的品牌立即撤销并予以通报。证书持有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凭有效证明及时向区品牌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变更名称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获得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榜”农业品牌称号的主体,可在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相关称号。任何单位未获得认定或已被撤销的,不得使用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榜”农业品牌称号及形象标识。
第二十八条 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榜”农业品牌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注销其证书,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因产品质量引发重大事件,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产品在区(市)级以上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专项抽检和监督抽查等工作中出现不合格记录的;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转让、买卖、出租证书或扩大使用范围的。
第二十九条 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榜”农业品牌证书持有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二)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宣传品牌农产品,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
(三)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其农业品牌当年的主要经营指标、质量波动等情况。
第三十条 各镇街道管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获得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榜”农业品牌称号的生产单位,适时进行质量和信誉检测检查,被检企业应主动配合。
第三十一条 有关质量检测机构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检验报告。对出具虚假报告的质检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三十二条 参与评选认定的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或者干扰评选认定工作导致评选认定不公正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评选认定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标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举报、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并作出答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保护举报、申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区“瑯琊榜”农业品牌认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2017年印发的《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农榜”知名农产品品牌认定管理办法》(青西新管办发〔2017〕120 号)、2020年补充修订的《青岛西海岸新区“瑯琊榜”农业品牌认定管理办法》(青西农品牌办字〔20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