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鲁农建字〔2020〕14号)、《青岛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青农规〔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对国家和地方立项的农田建设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并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主要以核实项目计划完成情况为核心,以核查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为主线,以查验工程数量、质量为重点,公正客观评价项目建设水平,进一步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竣工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条 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管理、职责明确,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肃纪律、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市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制定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明确验收工作职责和程序,组织开展全市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核查区(市)验收工作完成情况及其工作质量。
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初验,应确保竣工项目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项目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做好青岛市验收和核查的准备工作。
第二章 验收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验收范围包括按批复的实施方案以及项目变更调整方案实施竣工的农田建设项目。
第六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是否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按
照项目计划全面完成各项建设任务,试运行是否正常;建设内容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间报批。
(二)实施方案落实和项目建设质量情况。完成的项目建设内容与实施方案是否一致;各项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质量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耕地质量是否有所提升。
(三)工程和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情况。建设工程和设施设备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是否制定产权移交和管护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产权移交,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四)竣工项目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情况。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了项目工程决算,并出具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是否经当地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拨付、使用和会计核算等是否符合农田建设有关资金管理的规定。
(六)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法人制、资金和项目公
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七)项目效益完成情况。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
效益情况,重点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带动农户增收情况。
(八)档案资料情况。计划审批文件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质量检测资料等是否真实、齐全、完整,是否按规定归档。
第三章 验收依据及方法
第七条 验收的依据
(一)国家和省、市农田建设政策和制度办法;
(二)国家和省、市相关项目建设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青岛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四)年度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计划调整批复(备案)文件以及资金拨付文件等。
第八条 验收方法
(一)听取汇报,查阅项目档案、财会账册、工程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市级竣工验收采取实地随机查验项目工程、测试运行、走访农户、召开座谈会等;随机查验不低于当年竣工验收项目的10%,对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单体工程进行重点验收。区级初级验收采取全面验收的方式;
(三)坚持资金与项目核查相结合、自查与审计等部门核查相结合,综合运用对照分析的方法;
(四)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并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专家)的作用,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根据验收情况汇总形成验收结论,向项目管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反馈意见,按时提交验收报告。
第四章 验收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验收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实施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和调整批复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四方验收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区(市)级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十条 验收程序
(一)制定验收方案。市级和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竣工项目验收内容,制定验收方案,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验收。
(二)区市提出初验申请。项目施工单位应于项目建设完工后30日内,向区(市)农业农村局或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按照规定要求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做好接受验收的准备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镇(街)共同参加验收,60日内完成现场验收工作,现场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报告。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必须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且符合青岛市级验收条件,向青岛市农业农村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竣工后的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做到资料齐全、归类清晰、装订规范、专人负责、专柜储存。
(三)市级组织开展验收。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区(市)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后,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竣工验收。验收工作实行验收组长负责制,将验收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验收组成员,对验收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造价、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验收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公正客观。验收人员与被验收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验收组应将主要验收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或摘录,编制验收工作底稿,由被验收单位签字确认。验收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验收组结束现场验收时,就验收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等事项向当地反馈。
(四)督促问题整改。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认真梳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督促项目实施等有关单位及时做好整改工作,注重从源头上消除问题产生的隐患,做到严格验收与认真整改相结合。
第五章 验收结论及考核
第十一条 验收结论
(一)验收组(或中介机构)应在现场验收工作结束7日内提交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开展验收工作情况,项目计划完成和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意见,竣工验收评分表等。
(二)竣工项目验收得分低于80分为不合格;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验收组(或中介机构)提交的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并通报验收情况,对验收合格以上的项目应及时办理交付使用和移交管护手续;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提出整改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复验时间。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核查区(市)级验收工作情况和工作质量,对区级验收工作质量作出评价。市农业农村局将验收结果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报市局备案。
第十四条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竣工项目验收时,可按照国家和市财政部门、发改部门下达的项目绩效目标,同步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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