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决定自2023年2月1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春季集中防控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压实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责任,认真落实畜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以及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检疫监督、畜禽调运监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相关场所消毒灭原等综合防控措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行动任务。
二、工作目标
(一)疫情控制目标。努力确保不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等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确保有疫不扩散。
(二)免疫目标。应免畜禽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率均达到100%;口蹄疫(所有猪O型,所有牛、羊、骆驼、鹿O型和A型)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80%以上,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免疫抗体合格率均达到70%以上;畜禽免疫建档率达到100%。
(三)消毒目标。畜禽养殖场、屠宰厂、无害化处理厂、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和仓储场所、候鸟栖息地等消毒率达到 100%。
(四)疫病监测目标。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交易、运输、仓储环节以及候鸟栖息地等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监测覆盖率达到100%。
(五)检疫监督目标。生猪、家禽产地检疫达到100%以上,牛羊产地检疫率达到80%以上,畜禽屠宰检疫率达到100%。
(六)调运监管目标。严禁从疫区调运活畜禽,畜禽及其产品调运证、章、报告(检疫证、签章、检测报告)持有率达到100%,无疫区外调运畜禽隔离检疫率达到100%。
(七)无害化处理目标。病死畜禽及时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无乱扔乱抛现象。
三、行动计划
2023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控行动从2月15日开始,到4月30日结束。各区(市)要按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行动方案,统一组织开展宣传发动、强制免疫、消毒灭原、疫病监测、检疫监督、调运监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和检查验收,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一)宣传发动和技术培训阶段(2月15日-20日)。各区(市)要认真组织发动,全面安排部署,明确职责分工,组织各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各有关部门,通过发放明白纸和告知书、张贴宣传海报、公众号推送、12316短信等方式,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消毒灭原、检疫监督、疫病监测、调运监管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逐一宣传告知到每个畜禽养殖场户和相关生产经营主体,让每个镇(街道)、村(社区)、畜禽养殖场户和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周知。要向广大养殖场户公布辖区内延伸到镇(街道)的强制免疫疫苗经营企业名单及经营场所信息,方便养殖场户自主购买疫苗、自行免疫。要按照免疫消毒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组织养殖场户、防疫安全协管员及村级动物防疫员开展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疫苗的运输和储存要求、免疫操作方法、疫苗使用注意事项、消毒剂配比、免疫档案建立、个人防护、检疫申报、调入动物落地隔离检疫、无害化处理等内容,确保春防工作有序开展。
(二)免疫注射(2月21日-3月31日)。按照《2023年青岛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青农字〔2023〕5号)要求,组织、监督辖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全部按照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要求自主购买疫苗,按照相应的免疫程序自行进行免疫注射。对辖区内确无能力自购自免的畜禽散养户,组织镇(街道)、村(社区)会同基层动监站,实行集中兜底免疫服务。重点对位于山林、滩涂、河流、湿地、水库、湖泊等候鸟栖息周边开放饲养、林下散养的小公鸡、土鸡、鸭鹅等家禽免疫。
(三)消毒灭原(2月21日-3月31日)。各区(市)要结合免疫注射,组织镇(街道)、村(社区)会同基层动监站筹措消毒药品,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厂、无害化处理厂、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和仓储场所负责人,按照消毒技术规范做好全面消毒工作;组织专门人员对畜禽运输工具、候鸟栖息地等进行严格消毒。监督畜禽养殖场户做好畜禽粪便、垫料密封发酵以及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免疫效果评价(3月20日-4月20日)。各区(市)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免疫工作进度情况,制定专门的畜禽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在畜禽免疫21天后,按照随机、科学、全覆盖的原则,将本辖区有畜禽养殖的所有镇(街道)、村(社区)全部纳入免疫效果检测评价范围,且每个镇、村抽样检测场点要随机覆盖到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畜禽养殖专业大户和畜禽散养户。经检测不合格的,要及时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实施再次免疫,确保免疫抗体滴度和整体合格率达到规定要求。
青岛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定全市畜禽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在与各区(市)免疫效果抽样检测不交叉的情况下,根据免疫监管信息平台数据,随机确定对各区(市)强制免疫抽样检测的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具体抽样场点,组织专门人员深入各镇(街道)、村(社区)和场点现场亲自采样,并及时带回实验室进行免疫效果检测,对免疫效果不达标的,及时反馈相关区(市)组织有关养殖场户立即补免,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规定要求。
各区(市)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将畜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于4月30日前书面报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五)疫病监测(4月1日-4月30日)。要结合集中强制免疫,全面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鸡新城疫、猪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集中采样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重点为小公鸡、内销肉鸡、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种禽和蛋鸡养殖场(户)、水网地区水禽和候鸟等;口蹄疫监测的重点为商品猪、肉牛、肉羊、奶牛、奶羊等;非洲猪瘟监测的重点为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厂、无害化处理厂和运猪车辆等。布病监测,要覆盖辖区内所有牛羊养殖场和养殖户,其中,种用和乳用动物养殖场户实行每年两次逐头检测,商品肉牛(羊)养殖场户的种公牛(羊)和母牛(羊)全检,其他牛羊按比例抽检,每年至少一次以上;结核病监测,要覆盖辖区所有奶牛养殖场户,实行每年两次全群逐头监测。对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发现的可疑病例,要迅速上报并采样送青岛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检测。经确认为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要迅速启动相应级别的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坚决、果断地处置疫情。各区(市)及青岛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疫病监测情况于5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六)人畜共患病综合防控(4月1日-4月30日)。按照市政府11个部门联合下发《青岛市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五年行动方案(2022-2026年)》(青农字〔2022〕67)要求,全面做好布病、结核病全面监测,加速推进净化等工作,要监督指导牛羊养殖场规范布病免疫,严禁对产奶畜实行布病免疫。要对违规进行布病免疫、不进行布病结核病全群检测、对检出阳性的牛羊不按照规定处理的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严处理。要监督收奶站和生鲜乳收购企业建立布病、结核病日常检测制度,严格落实凭布病、结核病检测合格报告收奶制度,严禁收购布病、结核病检出阳性的鲜奶,一经发现违法违规收购鲜奶的,要立即对相关企业进行行政约谈和依法处罚。要积极发动牛羊养殖场创建省级布病结核病净化场、国家级布病结核病净化场和无疫小区,确保我市牛羊布病、结核病控制和净化工作取得实效。
(七)做好畜禽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3月1日-4月30日)。根据农业农村部新修订颁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22年第8号),结合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行动,抓紧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根据深化简政放权,调整许可权限,审查提前介入,实施综合评估等重要调整内容,认真规范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各区(市)要加强对各类场所的监督管理,尽快对辖区内四类场所原有《动物防疫合格证》持有情况重新梳理登记,指导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相关场所,督促其抓紧完善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相关管理制度等,尽快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八)检疫监督、调运监管和无害化处理(2月15日-4月30日)。市、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农业行政执法(综合执法)机构,对辖区内各类畜禽养殖场畜禽出栏、调入申报和实施检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所有畜禽屠宰厂畜禽调入和屠宰检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所有畜禽养殖场(户)病死畜禽申报、确认、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集中查处一批违法案件,开展动物防疫相关法律宣贯工作,提高管理相对人遵法守法意识。
(九)监督检查(3月1日--4月15日)。各区(市)要组织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监管的原则,对辖区各养殖场户畜禽养殖种类、数量以及强制免疫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详细了解和掌握纳入“先打后补”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场户情况以及实行兜底免疫服务的畜禽散养户情况。对工作进度迟缓或者未达到任务指标要求的,督促其迅速整改到位,确保免疫、消毒等不留死角。
(十)自评总结(5月1日-5月10日)。春季集中防控行动结束后,各区(市)指挥部要对本辖区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评自查和总结,并将评估结果与各镇(街)、村(居)、有关部门和单位目标绩效考核挂勾,与分工包片人员和基层动物防疫网格化监管人员的工作绩效考评挂钩。要在自评自查基础上,对本地区强制免疫、消毒灭原、疫病监测、检疫监督、调运监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形成工作总结,于5月15日前报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青岛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规定》(青政办发〔2020〕19号)确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畜禽养殖者的主体责任,同时做好强制免疫兜底服务工作,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将动物防疫工作实绩纳入乡村振兴考核,将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情况纳入“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
(二)强化资金支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资金由中央、市、区(市)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市级以上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经费按照《青岛市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农〔2022〕46号)规定的农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下达各区(市)。各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加大本级财政支持力度,切实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落实到位。
(三)做好信息报送。春季集中防控行动期间,实行免疫进度周报告制度,自2月23日起,各区(市)要在每周四前,将本周的免疫数量、疫苗使用量(用excel表格电子版)报青岛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科。
附件:1.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doc
青岛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