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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索引号 715720211108102946
  • 成文日期 2018-08-07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18-08-08
  • 政策咨询部门 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生效日期 2018-08-07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6989612
  • 失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青西信用办〔2018〕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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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我区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同时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和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相关的文件精神,现就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信用红黑名单是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中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信用主体信用状况优良和严重失信所作出的评判信息。要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运行机制、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明确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制定重点范围、规范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发布途径、异议处理、移出机制、应用奖惩等,切实把恪守诚信、记录优良者列入红名单,把严重违法失信者列入黑名单,为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供基础支撑。

      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则,健全机制。各行业领域的信用红黑名单内容应包括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发布途径、异议处理、移出机制、应用奖惩等。

      2.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失信问题。

      3.依法依规,保护权益。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原则,依法依规规范审慎确定红黑名单,确定名单应履行重大决策程序,既要做到奖惩到位,又要防止名单滥用,建立健全名单异议处理和移出机制,注重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二、制定主体和重点范围

    各行业领域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上级已有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建立红名单制度

    行业主管部门可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中将本领域信用状况优良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诚信典型列入红名单。

    建立信用黑名单制度: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其他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建立信用黑名单管理制度。

      在确保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有关群团组织、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参照国家、市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根据其履职需要规范制定红黑名单制度。

      三、名单认定与发布途径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业本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工作,新区政务网、“信用西海岸”网站公开发布。行业主管部门在认定信用红黑名单时,可以采纳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意见。

      信用办依托新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全统一的信用红黑名单信息数据库,归集整合全各行业领域的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并在“信用西海岸”网站建立“新区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公示专栏”,持续统一向社会发布,为各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红黑名单信息提供便利。

      四、异议处理及移出机制

      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异议处理及退出机制,明确相关条件、程序、时限等内容,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更新的信息报送至新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五、名单应用和联合奖惩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守信、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后,应当进行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据国家、省、市发布的有关联合奖惩备忘录对进入信用红黑名单的信用主体采取相对应的联合奖惩措施。

      有关部门制定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文件应当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发布后应及时报区信用办备案,并在“信用西海岸”网站公布。

              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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