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黄岛区信用服务机构综合评价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
青岛市黄岛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1月17日
青岛市黄岛区信用服务机构综合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管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从事信用担保、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信用风险控制以及评级评价等相关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黄岛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信用服务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健全信用服务机构信用记录机制,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分级分类管理,规范和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通过实名认证,在线自主申报。
信用服务机构可以登录信用中国(山东)网站上的监管系统入口,申报基本信息和信用业务年度报告。
对不便在线申报的,区发展改革局受理信函等书面申报,代为录入监管系统。
第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信用服务机构自主申报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机构基本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证照、章程、信用业务制度和产品样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信用承诺书。
(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职称职务、联系方式等;从业人员签字的信用承诺书。
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
第八条 省、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信用服务机构自主申报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中国(山东)网站、信用中国(山东·青岛西海岸新区)、省发展改革委等网站分批公告名单。
第九条 经省发展改革委公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信用业务年度报告上传至监管系统。
信用业务年度报告格式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
第十条 经省发展改革委公告的信用服务机构,自主申报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将证明材料上传至监管系统,申请信息变更;审核通过但原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重新进行公告;审核没有通过的,撤销原公告。
第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发生解散、注销、破产或者不再从事信用服务业务的,应当及时在监管系统中自行注销。逾期一年不上传信用业务年度报告的,监管系统将自动删除申报信息,并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通过信用中国(山东·青岛西海岸新区)网站,依法依规公开披露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信息。
第十三条 对进行自主申报的信用服务机构,纳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范围,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重点对信用服务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以及行业自律等进行评价,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用服务机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1.是否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信息采集,或者将服务与信息采集相捆绑;
2.是否虚构、篡改、违规删除市场信用信息;
3.是否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市场信用信息;
4.是否未经信用主体授权擅自将非公开的市场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查询或者使用;
5.是否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或者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评价;
6.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信用服务机构行业自律落实情况
1.是否建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
2.是否主动向社会公开业务经营范围、制度规范、收费标准、服务产品等信息;
3.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是否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在信用中国(山东)网站上传、公示;
4.是否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
5.是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存储等管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6.是否依法依规妥善保存签订的委托合同文本、费用收取凭证、提供的信用服务产品等业务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信用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信用评价周期为12个月,每个周期从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评价周期内未开展业务的,不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信用服务机构自主申报信息审核通过后,从100分起评,具体评价指标与赋分标准(见附件2)。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信用服务机构信用级别设A、B、C、D四个等级,A级为信用评价得分在85分(含)以上的;B级为信用评价得分在75(含)-85分的;C级为信用评价得分在60(含)-75分的;D级为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或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信用服务机构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对诚信守法类信用服务机构,日常监管原则上不将其列入抽查范围。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
对轻微失信类信用服务机构,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每年至多进行一次随机检查,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清单。
对一般失信类信用服务机构,每年除进行一次随机联合检查外,不再安排其他检查。
对严重失信类信用服务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
第十九条 对相关监管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采取市场和行业禁入等措施,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对未进行自主申报的信用服务机构,加强日常监管,适当加大检查力度,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发生解散、注销、破产或者不再从事信用服务业务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业务档案资料、信息数据等进行妥善处理,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信用服务机构认为信用积分或信用等级有错误的,可以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异议申请,要求予以更正。经核查信用积分或等级确有错误的,区发展改革局予以更正。
第二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失信行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获准停用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
第二十四条 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流程及标准按照《“信用中国”等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修订版)》(青西信用办〔2020〕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期间,相关积分不予调整。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区发展改革局和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区发展改革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