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热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的政策规定和我局新区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结论,为部分疏导今年以来供热企业因煤炭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压力,经研究,决定对新区集中供热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新区非居民采暖用热,采用热量计费的实行政府指导价,供热企业可在基准价格82.66元/吉焦的基础上,按照上浮10%,下浮不限,自主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调整自2021年11月16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我区居民采暖用热价格及规范其他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青开发改发〔2008〕268号)中关于非居民采暖用热按热量计费的价格不再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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