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了《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对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程序、协同联动以及不诚信主体惩戒措施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信用信息修复的涵义和失信信息的类型
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失信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二、明确不同信用信息修复方式和程序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一)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主体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受理和审核单位均为认定单位,并由其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
(二)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最短期限为三个月,最长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一年。
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3.公开做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程序为:
1.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
2.信用主体提交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
3.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最终做出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公示的决定。
(三)修复其他失信信息。工商、税务、海关、法院、征信等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
三、明确不诚信的申请主体的惩戒措施
对于信用主体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的,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2)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事宜详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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