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指引
一、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
(一)公示期限
1.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
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仅受到处以50000元(不含)以下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不再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
4.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
5.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6.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
7.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该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在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
(二)申请修复条件
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三)申请修复途径
1.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在“信用中国”网站在线提交修复申请。
2.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经营主体可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修复申请,经准予修复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平台推送“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在“信用中国”网站撤下公示。待线上修复功能完善后,也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线上提交修复申请。
3.个体工商户信息信用修复政策参照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相关规定执行,最短公示期届满后,可在“信用中国”网站按要求提交修复申请。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
(四)申请修复线上需提交的材料
1.《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办理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提交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或者由处罚机关出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五)申请修复办理流程及时限
修复申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后,由市社会信用中心或“信用中国(山东青岛)”运行单位市大数据局根据不同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自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受理单位及上级部门审核通过的修复申请,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由“信用中国”网站按程序终止公示。
“信用中国”网站通过预留手机号码向经办人发送“办理进度查询码”,经办人可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修复业务受理情况、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
(六)公示信息异议申诉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可按照“信用中国”网站异议申诉流程提出申诉,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七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七)申请主体失信惩戒措施
对于信用主体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的,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2)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信用修复业务咨询电话
信用中国网站:010-86409150
信用中国(山东)网站:0531-51783703
信用中国(山东青岛)网站:0532-85916704
市社会信用中心:0532-51917551
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认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信用中国(山东)”“信用中国(山东青岛)”网站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或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1.修复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2.修复渠道。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按规定提交申请,咨询电话:18563901279。
(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息
1.修复条件。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规定,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处罚期限届满的,由发布信息的财政部门负责相关信息记录从专栏中予以删除。
2.修复渠道。禁入期满由区财政局移出名单终止公示,咨询电话:0532-86895256、86887231。
(三)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信息
1.修复条件。根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修复渠道。向区统计局按规定提交申请,咨询电话:0532-86985500。
(四)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名单
1.修复条件。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1)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2)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3)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2.修复渠道。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0532-58256326;黄岛区税务局:0532-86178007。
(五)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
1.修复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七条,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2.修复渠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在线提交修复申请(待线上修复功能完善后)或线下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532-86894391。
(六)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1.修复条件。根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被列入对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提前移出申请:
(一)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三)未再发生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区应急管理局在收到移出申请后,确认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制作决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送达被列入对象;不予提前移出的,应当说明理由。
区应急管理局作出准予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当通过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告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平台。
2.修复渠道。向区应急管理局提交申请,咨询电话:0532-85166718。
(七)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
1.修复条件。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列入之日起,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该组织完成注销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决定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依法撤销或者删除的,社会组织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修复渠道。向区民政局提交申请,咨询电话:0532-85166030。
(八)拖欠农民工工资名单信息
1.修复条件。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1)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2)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
(3)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1)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2)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修复渠道。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咨询电话:0532-86881561。
(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名单信息
1.修复条件。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针对失信行为采取消除后果和立即整改等措施进行安全生产信用修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安全生产信用平台,向具有管理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修复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修复渠道。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和监管监察信息系统(http://117.73.254.124:6807)线上提交申请,咨询电话:0532-86885713。
三、重点关注名单信息等修复
(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1.修复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五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2.修复渠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在线提交申请(待线上修复功能完善后)或线下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532-86894391。
(二)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信息
1.修复条件。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如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自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2.修复渠道:向区民政局提交申请,咨询电话:0532-8516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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