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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预算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目前,青岛市黄岛区(西海岸新区)部门预算未批复,待批复后,将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及时公开2025年预算安排。
特此说明。
区财政局
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