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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渔业养殖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2-12-16 作者 : 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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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各镇街渔业管理部门:

为加强我区渔业养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我区渔业养殖企业信用监管机制,激励渔业养殖企业依法诚信生产经营,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青岛西海岸新区渔业养殖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发展局

                     2022年12月15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渔业养殖企业信用分级

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渔业养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我区渔业养殖企业信用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海洋与渔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渔业养殖企业的信用监管。

信用分类监管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信用周期,以信息归集为基础,与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联动协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条 渔业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包括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类监管、信用信息管理、信用宣传和信用承诺等内容。

渔业养殖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归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调整、鼓励修复的原则。

第四条 局各科室、各镇街渔业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开展全区渔业养殖企业的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五条 信用信息归集是采集、整理、记录、维护渔业养殖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

第六条 信用信息归集包括渔业养殖企业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及表彰奖励信息等。

第七条 渔业养殖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规模种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第八条 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检查等信息。

第九条 违法违规信息包括违反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 表彰奖励信息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对渔业养殖企业在渔业方面的表彰奖励、典型示范及行业推荐等。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采取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录入和依申报录入两种方式归集。

(一)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表彰奖励信息采集由相对应的业务科室、各镇街渔业管理部门收集。

(二)渔业养殖企业可向渔业主管部门申报信用信息,经审核后录入信用信息管理名录库。申报信用信息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渔业养殖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分为四级:A级(守信)、B级(基本守信)、C级(失信)、D级(严重失信)。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具有良好信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渔业养殖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一)当年未发现向渔业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事实的。

(二)当年未因违法行为受到渔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或未因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

(三)当年因渔业工作突出获得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表彰奖励、典型示范及行业推荐等。

(四)遵守相关规定和信用建设制度,同时满足以下情形:

1.主动完成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备案,出具水产品质量合格证,履行信用承诺的。

2.当年水产品质量抽检和养殖尾水检测合格的。

3.在监督检查时,未发现存在问题的。

第十四条 基本遵守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渔业养殖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

(一)当年未发现向渔业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事实的。

(二)当年未因违法行为受到渔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或未因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

(三)基本遵守相关规定和信用建设制度,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即可:

1.主动完成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备案,出具水产品质量合格证,履行信用承诺的。

2.当年水产品质量抽检和养殖尾水检测合格的。

3.在监督检查抽测时,发现存在问题,能够按要求限时整改完成的。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养殖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

(一)当年被发现向渔业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事实的。

(二)当年因违法行为受到渔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或因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

(三)不遵守相关规定和信用建设制度,均不满足以下情形:

1.主动完成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备案,出具水产品质量合格证,履行信用承诺的。

2.当年水产品质量抽检和养殖尾水检测合格的。

3.在监督检查抽测时,发现存在问题,能够按要求限时整改完成的。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养殖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

(一)同一个生产经营者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向渔业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事实的。

(二)同一个生产经营者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因违法行为受到渔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或因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

第四章 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渔业养殖企业,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可以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依法依规,优先办理各项业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二)除专项整治、被举报或上级督办外,适当减少巡查及各项监督检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渔业企业,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二)重点对其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渔业企业,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引导其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开展信用修复,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

第二十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渔业养殖企业,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除采取第十九条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特别措施:

(一)限制取得渔业项目资金扶持或优惠性政策。

(二)依法限制参与渔业领域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活动。

(三)限制获得渔业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第五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渔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信用主体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降到相应的信用等级;信用主体严格遵守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当条件满足上一等级的,也应提高到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失信行为具备修复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对其信用分级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区渔业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信用评级相关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应用正确。

第六章 信用宣传和信用承诺

第二十四条 局各科室、各镇街渔业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监督执法中应积极开展渔业养殖企业诚信主题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第二十五条 局各科室、各镇街渔业管理部门应积极利用微信等平台进行信用宣传,营造行业诚信经营氛围,提升渔业养殖企业诚信经营意识,自觉遵守信用制度。

第二十六条 局各科室、各镇街渔业管理部门可按照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不同信用分类,指导和帮助各级别信用主体加强信用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省、市新出台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市政策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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