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农业农村中心、各渔船修造单位:
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现组织对我区渔船建造单位开展技术条件评价工作,具体标准按照《山东省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技术条件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申报范围和时间
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规定,凡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所辖范围从事渔船建造单位,包括木质、钢质、玻璃钢和铝合金材质的单位,应向我局申报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技术条件评价:
1.所有木质渔船修造单位;
2.建造船长不大于12米的钢质、玻璃钢和铝合金材质渔船的单位。
二、提报材料和要求
符合条件的渔船建造单位,可根据单位自身发展需求,结合建造、维修渔船的实际能力,按照“评价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对照附件2要求的项目进行自我评价,并填写好此表,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按照“评价办法”第十一条的具体要求,提交打印成册的附表4,一式三份,A4纸打印,其中(三)至(九)部分左侧装订成册。
申报材料务必于2024年10月16日前提报至区海洋发展局渔业船舶与渔港服务科(水灵山路59号3号楼211室),联系人:李小玉、石肖龙,联系电话0532-83171887。
三、现场评价和材料上报
对各单位提报材料,我局将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并将于10月下旬组织工作人员到各船厂现场评价。达不到评价条件的船厂,须及时整改到位,并经评价合格。对在10月底前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评价条件的,将不再受理其本次评价申报。
对评价合格的,我局将统一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
附件:山东省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技术条件评价实施办法(试行).pdf
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发展局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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