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西海岸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保护和修复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山东省主要增殖放流物种技术规范汇编》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殖放流是指采用放流、底播或移植等方式向新区管辖区域内的河流、水库和海域等公共水域投放亲体、苗种(包括水生动植物受精卵、种子等)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
第三条 新区管辖区域内开展的所有水生动植物增殖放流活动,包括政府组织实施的公益性增殖放流、生产性增殖放流和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开展的社会性增殖放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增殖放流活动应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公开透明、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合规、合法的方式确定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确保增殖放流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 增殖放流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新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新区区域内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一)根据《山东省“十四五”渔业增殖放流发展规划》,选择适合新区的放流品种和放流区域;严格执行和落实《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和《山东省主要增殖放流物种技术规范汇编》。
(二)政府组织实施的公益性增殖放流任务和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开展的社会性增殖放流活动,结合新区水域渔业资源现状和生态环境需求,按照增殖放流方案予以落实;同时向社会公开放流物种、数量、规格、放流时间、放流区域等信息。
(三)对政府组织实施的公益性增殖放流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性增殖放流活动进行指导和环境生态安全监管。
(四)组织新区水产育苗单位开展苗种供应基地自评,自评达标后推荐参加青岛市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评审。
第三章 放流苗种
第六条 用于增殖放流的亲本应当为本地原种,苗种应为本地原生种,且必须是山东省主要增殖放流物种。用于增殖放流的物种,应当来自有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
第七条 苗种供应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合法的方式确定,鼓励优先选择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名录库内的企业。苗种供应单位应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和用药记录档案,并执行相应放流物种技术规范和接受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渔业主管部门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业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纳入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黑名单。
第八条 苗种质量应当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的要求,苗种规格合规率≥85%,运输成活率达到90%以上。苗种放流前应当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确保无疫病、无禁用药物残留、无外来有害物种。
第九条 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第四章 财政资金支持的增殖放流项目管理
第十条 财政资金支持的增殖放流项目,由新区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苗种供应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二)苗种供应单位应当在苗种生产车间安装影像设备,实时上传监控画面,确保苗种生产过程透明、可追溯。
(三)对苗种生产过程中的亲本来源、育苗进度、用药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增殖放流应当严格按照计划执行,选择适宜的天气、潮汐等自然条件进行。
第十二条 放流活动应当提前3天向社会公示,包括放流时间、地点、品种、数量等信息,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放流过程中,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包装、运输和投放设备,确保苗种成活率。
第十四条 增殖放流验收工作组由新区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成员包括新区渔业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新区渔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验收组工作人员及社会监督人员组成。
(一)新区渔业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负责对苗种供应单位提供的放流苗种种质证明、第三方出具的检疫检验报告、增殖放流安全生产和环保措施进行验收;
(二)第三方验收组工作人员负责对增殖放流苗种规格、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
(三)验收结果应形成书面验收记录,并由验收组成员现场签字确认。
(四)验收过程应当全程录像,验收影像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新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组建现场监督组,对增殖放流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监督组成员包括新区渔业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社会监督员等。监督内容包括供苗单位的苗种质量、数量,放流过程的规范性,验收人员的工作纪律等。对发现的问题,监督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 新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青岛市渔业主管部门做好财政资金支持的增殖放流效果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通过回捕调查等方式,依据放流苗种的分布、生长规律及回捕率等指标,编写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报告,全面对生态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等进行评价。
根据监测评价结果,及时调整优化增殖放流计划,提高增殖放流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五章 社会资金支持的增殖放流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资金支持的增殖放流项目,增殖放流单位编制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报新区渔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增殖放流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新区渔业主管部门对是否符合苗种种质要求、是否符合检疫检验要求、是否有安全生产预案和环境保护预案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社会资金支持的增殖放流项目根据放流单位需要,由放流单位聘请第三方对增殖放流效果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
第二十条 新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增殖放流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度、公众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更好地修复当地渔业资源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区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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