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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民政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财政局
  • 索引号 005175328000200202000021
  • 成文日期 2019-12-30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19-12-30
  • 政策咨询部门 社会救助工作室
  • 生效日期 2020-01-01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5165916
  • 失效日期 2025-01-01
  • 有效性 失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西海岸新区民政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西新民〔2019〕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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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西海岸新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民政局

    2019年12月30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有效解决本区城乡居民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家庭生活困难问题,进一步做好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民〔2018〕85号)、《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民规〔2019〕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救急难,托底线的原则;坚持应救尽救,便捷高效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协调推进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一)持有黄岛区居民户籍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同);

    (二)申请救助之月起前一年度,在本区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非青岛市户籍的外来转移人员家庭;

    (三)在本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四)其他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临时救助:

    1.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酒驾等违反法律法规的;

    2.拒绝救助机关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

    3.隐瞒或拒绝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支出情况的;

    4.出具虚假材料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救助的。

    三、救助类别及范围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主要包括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等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临时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对因患病、教育产生的家庭自负医疗费用、自负教育(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费用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临时救助。此类救助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低保家庭除外):1.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区城市月低保标准;2.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主要指房产、机动车及金融资产,不含唯一住房)不超过2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符合城乡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四、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原则上每户一年救助不超过两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按规定标准核算的救助金额四舍五入后以整佰数计)。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每户3倍以下城市月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困难程度较重,根据困难程度,视情况给予每户3000元-10000元的临时救助;困难程度严重的,按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根据低保、低收入家庭、其他家庭类别单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8000元、15000元、12000元;情况特别严重的须上报区民政部门研究确定,全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0元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1.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标准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特困供养人员医疗自负费用累计须超过1000元,超出部分100%救助,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0元;孤儿医疗自负费用100%救助,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低保家庭医疗自负费用累计须超过1000元,累计在1001元-5000元的,按自负费用的70%救助;累计在5001-15000元的,按自负费用的80%救助;累计在15001元以上的按自负费用的90%救助且最高不超过30000元。

    (3)低收入家庭医疗自负费用累计须超过5000元,累计在5001-15000元的,按自负费用的40%救助;累计在15001-30000元的,按自负费用的50%救助;累计在30001元以上的,按自负费用的60%救助且最高不超过30000元。

    (4)其他家庭医疗自负费用累计须超过20000元,累计在20001-30000元的,按自负费用的20%救助;累计在30001-50000元的,按自负费用的30%救助;累计在50001元以上的,按自负费用的40%救助且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自负教育费用救助标准

    低保家庭和当年度获得支出型临时救助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期间,经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救助之后(奖学金除外),视情况实施差额救助,本科大学生每人每年救助不超过5000元,专科大学生每人每年救助不超过3000元。

    (三)其他特殊情况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

    存在特殊困难的低保、特困人员住院陪护、照料等支出费用,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临时救助参照1-5倍城市月低保标准确定,单次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

    (四)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

    对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组织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村居)、相关部门、群众代表等评估、分析后向区民政部门提出救助意见,区民政部门根据镇街的救助意见,确定给予救助,全年最高不超过30000元;对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对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医疗自负费用超过100000元,其他困难家庭成员医疗自负费用超过200000元,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全年累计最高不超过40000元,以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五、救助方式

    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注重综合施救,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过渡、衔接、补充、兜底的作用。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等金融代理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必要时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

    (二)发放实物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基本生活需求,还可采取发放实物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临时救助没有覆盖或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实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对需要通过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志愿者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给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

    六、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并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和签署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有未共同生活的赡(抚、扶)养人的,还应由赡(抚、扶)养人签署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

    民政部门的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及资金发放、档案管理及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和相关责任追究等,参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9〕54号)、《青岛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青民规〔2019〕2号)和《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社会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西管办发〔2019〕71号)施行,并按照减证便民的原则,确保审核、审批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建立绿色通道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难型临时救助,镇街民政部门第一时间现场调查核实、会商,填写绿色救助通道申请表;委托镇街审批通过的,可直接为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救助金或生活物资。救助资金从镇街临时救助备用金中先行垫付,并在24小时内发放到位,备用金不足的可申请区民政部门绿色通道资金。镇街发放绿色通道救助资金前须报区民政部门备案,发放后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二)关于临时救助申请地的规定

    低保家庭向批准低保所在地的镇街提出;外来转移人员向居住地所在镇街提出;其他家庭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

    七、救助时限

    为体现临时救助“救急难”的救助宗旨,针对困难家庭当年度产生的有效票据和有效证据,须在次年度2月底前提出申请。

    八、资金保障

    区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在年初预算中安排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本级实际支出金额的困难居民临时救助资金,并设立“绿色通道”周转金,各镇街须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按照辖区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标准设立,原则上不低于临时救助标准上限30000元。

    九、保障措施

    (一)统筹做好临时救助工作。临时救助要借助青岛市大救助信息平台,加强与工会、残联、慈善、红十字会等其他单位的有序衔接,形成协同合作、资源统筹、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机制,杜绝过度救助、遗漏救助、求助无门的问题。

    (二)建立主动发现、主动救助机制。镇街要依托村居等基层组织,落实好村居民政协理员、代(帮)办员、驻村(社区)干部、社区网格员等在主动发现机制中的主体责任,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状况,了解、收集困难群众信息,村居要及时发现、报告居民急难事项,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对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主动告知其按程序申请临时救助,需通过“绿色通道”救助的及时告知到镇街民政部门申请。

    (三)建立健全“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镇街要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渠道,实现窗口受理与热线受理相结合,要运用“互联网+”思维进一步做好“救急难”工作,通过微信群、QQ群、移动办公系统等新方式,实现网上的信息发布、急难信息主动发现和救助申请受理。

    (四)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镇街要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建设,统一窗口标识,固定工作岗位,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分办转办流程,建立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代办帮办等服务规范,推动实现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申请“只跑一次”。

    (五)加强监督检查。镇街要定期将救助对象、救助情况、救助金额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对已领取的临时困难救助金如数追回外,由所在村居和镇街备案,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对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对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十、附则

    (一)“低收入家庭”为月可支配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家庭。“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二)“医疗自负费用总额”即“医疗支出”,是指当年度家庭成员因患病或遭受意外人身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扣除各类医疗保险补偿、商业保险赔付、医疗救助、各类补助、捐助、赔偿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负和医疗类诊疗必需的自费部分的医疗费总和(不含未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在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以及就医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雇人陪护费用、康复器具购买费用、康复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购买费用、义齿安装费、医院生活服务费等);

    (三)“教育自负费用”即“教育支出”,是指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中除因患病有医疗支出的家庭成员外,其他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就读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在核算其家庭总收入时同时扣除申请前6个月内缴纳的学费,不包括学校其他生活费用、出国留学费用、高昂私立学校学费等。就读大专、本科的一学年学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计;就读研究生的一学年学费超过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等于或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缴纳学费计算。

    (四)各类保障和社会力量救助包含对于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相关部门已根据预案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16年1月4日黄岛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通知》(青黄民字〔2016〕1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西海岸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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