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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青岛西海岸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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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发机关 西海岸新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0-04-09
  • 被解读文件字号 青西新民〔2020〕48号
  • 文章标题 政策解读:青岛西海岸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 为了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加强低保规范管理,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结合本区实际,区民政局出台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于2020年5月3日起施行,现将相关政策内容以问答形式公布如下:

    一、低保的资格认定条件是什么?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凡持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区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低保施行差额救助,动态管理。户口在本区而不在青岛市辖区居住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低保有哪些办理程序?

    (一)信息核对。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署《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自愿接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有未共同生活的赡(抚、扶)养人的,还应由赡(抚、扶)养人家庭成员签署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申请低保待遇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交低保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三)入户调查。调查人员采取入户调查、支出推算、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查。

    (四)审核和审批。低保审批权已委托下放至镇(街道),由镇(街道)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负责审批。

    1.审核。镇(街道)民政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审核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镇(街道)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2.审批。镇(街道)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全面审查后提出审批意见,符合低保条件的,给予批准,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三、哪些人需要低保近亲属备案?

    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或享受低保待遇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在申请时如实申明,填写低保备案表。低保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及其近亲属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镇(街道)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和信息管理。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区级民政部门及镇(街道)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不得纳入低保的情形有哪些?

    (一)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本区年低保标准4倍或家庭金融资产总额高于本区年低保标准15倍的。金融资产认定标准根据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量,依据基础值适度调节:1人户按基础值增加20%,2人户按基础值计算,3人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10%,4至5人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20%,6人及以上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30%。家庭成员年内累计支出人均超过年低保标准3倍提供有效凭证和书面用途说明的;

    (二)虽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区低保标准,但家庭财产状况、实际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三)拥有或经常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低档摩托车、非经营性农用拖拉机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

    (四)房产及房屋装修超标的:

    1.家庭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人均面积超过本区人均住房保障面积3倍的或家庭有闲置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

    2.非因拆迁原因,申请低保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经济适用房以及新建拆建住房的自然灾害坍塌、年久失修已成危房需要重建的除外)

    3.因拆迁原因,享受低保期间购买住房但人均购买面积超过本区人均住房保障面积3倍的(1人户家庭购买唯一住房的标准参照2人户执行);

    4.申请低保之日前一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的;

    5.申请低保之日前一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装修住房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本区低保标准的。

    (五)购买商业网点的;

    六)家庭水、电、燃气和通讯总费用连续6个月的平均值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0%的;

    (七)家中饲养名贵宠物、佩戴名贵手表、拥有高价收藏品的;

    (八)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九)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本区年低保标准4倍的;

    (十)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区低保标准的。

    五、不予受理低保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一)拒不签订《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的;

    (二)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者应先到职业介绍机构或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求职登记。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技能培训的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三)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四)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认定材料的;

    (五)自费安排子女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自费劳务输出、出国旅游的;家庭成员在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等高收费专业就学的;

    (六)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区低保标准的;

    (八)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九)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十)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

    (十一)区民政部门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六、非青岛市户籍的外来转移人口申请低保有什么规定?

    非青岛市户籍的外来转移人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

    2.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3.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七、哪些人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持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居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低保申请。符合纳入低保的,其低保金按本区低保标准的60%确定

    (一)年满18周岁未婚、本人收入低于本区低保标准、依靠家庭供养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不含听力、言语残疾)和重特大疾病患者。

    (二)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本区低保标准、依靠家庭供养且该家庭人均收入介于本区低保标准1-2倍之间、家庭财产符合本区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相关规定的成年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或重特大疾病患者。

    (三)罹患重病、在提出申请之月前十二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后低于本区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规定条件的成年重病患者。

    (四)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八、重特大疾病患者分哪几类?

    (1)肾脏、肝脏移植患者;(2)白血病患者;(3)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4)血友病患者;(5)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6)恶性肿瘤患者;(7)尿毒症患者;(8)脑中风后遗症肌力一至三级患者;(9)经有关部门认定已经失去劳动能力的其他重特大疾病患者。

    九、医疗费用和重病的界定?

    医疗费用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病在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就医购药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补偿、医疗补助、商业保险赔付、各类捐赠和补助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负和医疗类诊疗必需的自费部分的医疗费总和(不含在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以及就医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雇人陪护费用等)。

    重病包括本办法规定的重特大疾病及以下25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脑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3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

    十、新低保办法的亮点有哪些?

    一是信息核对前置。二是取消了民主评议和审批前公示两个环节。三是低保审批委托权下放至镇街。四是低保办理时限由原来的33个工作日缩短至20个工作日。五是将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六是对非青岛市户籍的外来转移人口作了新规定。

    十一、低保金如何发放?

    低保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低保家庭的账户。其中农村低保金通过财政惠农“一本通”系统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快捷。

    十二、低保对象如何管理?

    对低保对象按照A、B、C三类家庭行实行分类管理。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划分为A类,每年复核一次(其中家庭成员中有危重病人的应当随时复核)。家庭经济状况和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收入型低保家庭以及重病单人保,划分为B类,每半年复核一次。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划分为C类,每季度复核一次。

    十三、低保渐退期是如何规定的?

    低保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经区民政部门确认[审批权委托下放的由镇(街道)确认],可以延长低保待遇3至6个月,其中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延长低保待遇6个月。

    十四、低保如何监管?

    一是信息公示。低保公示分为审核结果公示和长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低保对象的姓名、保障人数、居住村(居)、保障金额、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时间,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咨询,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建立社会救助诚信机制。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认定为低保,经调查属实的,将其列入社会救助不诚信名单,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1-5年内不再受理其低保认定申请。

    政策咨询:西海岸新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工作室,0532-8516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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