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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政策落实问答
发布日期: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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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发机关
  • 成文日期 2022-03-31
  • 被解读文件字号 青民规 〔2022〕1号
  • 文章标题 政策解读:《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政策落实问答
  • 《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2022年51日起施行,现就新区落实相关政策内容以问答形式公布如下:

    一、低保的资格认定条件是什么?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

    (一)本区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规定条件的;

    (二)本区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扣减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区低保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规定条件的。

    二、非青岛市户籍的外来转移人口申请低保有什么规定?

    非青岛市户籍的外来转移人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

    (二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三)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三、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或不符合纳入低保情形有哪些?

    (一)虽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财产状况、实际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二)拥有或长期自费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低档摩托车、非经营性农用拖拉机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

    (三)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四)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8倍的。

    (五)家庭成员在高收费中小学(含幼儿园)自费择校就读的;在中外合作办学的;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或旅游的。

    (六)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8倍的家庭。金融资产认定标准根据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量,依据基础值适度调节:1人户,按基础值增加20%;2人户,按基础值计算;3人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10%;4至5人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20%;6人及以上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30%。

    (七)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3倍,或者非因拆迁原因,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八)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九)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者应先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无正当理由1年内三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

    (十)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十一)通过离婚、赠予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十二)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而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十三)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十四)区(市)民政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认定的申请家庭的赡养义务人完全有能力保障其基本生活的。

    四、低保有哪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交低保申请及其相关材料。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受理:镇(街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审核:镇(街道)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镇(街道)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

    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街道)应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五、哪些人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六、哪些人需要低保近亲属备案?

    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或享受低保的,低保申请人或低保对象应当如实申明,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镇(街道)应当单独登记备案。区(市)民政部门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低保家庭进行重点复核。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确认等事项的区(市)民政部门及镇(街道)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七、低保金如何发放?

    纳入或者退出低保的,自批准之日起下月发放或者停发低保金。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原则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本通”系统和代理金融机构,按月足额发放到低保家庭账户,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快捷。低保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下月停发低保金。

    八、低保对象如何动态管理?

    镇(街道)对低保对象按照A、B两类家庭实行分类管理。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划分为A类,每年复核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划分为B类,每半年核一次

    低保对象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的,停发低保金。核查期内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调整低保金额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低保如何监管?

    一是信息公示。低保公示分为审核结果公示和长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低保对象的姓名、保障人数、居住村(居)、保障金额、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时间,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咨询,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建立社会救助诚信机制。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采取虚报、隐瞒(车辆、房产或变更等)、伪造等不正当手段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1-3年内不再受理其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申请,并将其列入社会救助不诚信名单。

        政策咨询:西海岸新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工作室,0532-8516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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