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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民政局 青岛市黄岛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通知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7-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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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公共服务中心、财政审计统计中心,各镇社会事务办、财政所:

为有效解决全区城乡居民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家庭生活困难问题,进一步做好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47号文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5〕5号)、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24号)、青岛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青民救〔2015〕1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救急难,托底线的原则;坚持应救尽救,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协调推进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及范围

(一)凡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符合以下三类情况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或者因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因患重大疾病,在各类救助后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上年度总收入50%,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范围内的重度残疾家庭、单亲家庭,因子女上学、物价上涨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在我区有居住证、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1年以上的非黄岛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以及在本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符合以上1、2类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我区临时救助。

(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或家庭。

(四)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临时救助:

1.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的;

2.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3.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4.不能提供有效材料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5.拒绝管理机关核查家庭收入情况,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家庭收入虚假证明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救助的。

三、救助标准

(一)对因遭遇车祸、溺水、火灾、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大小、自救能力强弱、自负费用的多少确定救助金额,每户每年不超过两次,每户救助金额参照3-6个月的低保标准确定。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二)对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给予适当救助。

1.低保家庭

(1)累计自负费用在500-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标准为300-2000元;

(2)累计自负费用在3000-9000元的,一次性救助标准为2000-6000元。

(3)累计自负费用在9000-1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标准为6000-10000元。

(4)累计自负费用在15000-3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标准为10000-20000元。

(5)累计自负费用在30000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标准为20000元。

2.低保边缘家庭

(1)累计自负费用在3000-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标准为500-2000元;

(2)累计自负费用在5000-2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标准为2000-10000元。

(3)累计自负费用在25000-5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标准为10000-20000元。

(4)累计自负费用在50000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标准为20000元。

3.其他家庭

医疗自负费用超过家庭上年度总收入50%的,根据病种、家庭困难程度、自救能力等,给予一次性救助。

(1)累计自负费用在5000-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标准为1000-2000元;

(2)累计自负费用在10000-5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标准为1000-10000元;

(3)累计自负费用在50000-10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标准为10000-20000元。

(4)累计自负费用在100000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标准为20000元。

(三)低保、低保边缘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范围内的重度残疾、单亲家庭中的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期间,本科大学生每人每年救助5000元,专科大学生每人每年救助3000元。当年得到我区其他机构救助超出上述救助标准的不再救助,不足上述救助标准的实施差额救助。

(四)低保边缘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范围内的重度残疾、单亲等特殊困难家庭,因患病、物价上涨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每户每年不超过两次,每户救助金额参照3-6个月的低保标准确定。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四、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由户主向批准所在地的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大学生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其他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特殊困难人员或家庭向事发地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时根据申请类别分别应提供以下材料:户口本、身份证、《青岛市黄岛区城乡低保(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委托书》(每个家庭必须提供);自然灾害、火灾、突发事件等图片;已支付的医疗费单据原件;学籍证明、残疾证明、单亲证明;其他引起家庭特别困难的证明材料。

(二)公示。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后,由村(居)委会协助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审核、审批。镇(街道)进行审核,并提出临时救助初步意见,区民政部门对镇(街道)上报的材料核实后进行审批。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镇(街道)负责审批,救助花名册报区民政局申请资金。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情况次月拨付临时困难救助资金,镇(街道)按照批准的救助金额通过社会化发放办法发放给申请人。在特殊情况下,区民政部门也可直接发放。

五、建立“绿色救助通道”

因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及其他突发紧急事件导致群众遭遇临时性生活困难的;低保家庭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期间,无支付能力放弃治疗的,可启动临时困难救助绿色通道,由区民政部门或镇(街道)民政部门现场调查核实、会商,并填写《黄岛区绿色救助通道申请表》,可直接为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救助金或生活物资,每户总金额不超过2万元,然后按程序补办手续。

简化绿色通道救助程序,区民政部门同意通过绿色救助通道实施应急救助的,所属镇(街道)立即到区民政部门财务部门支取救助金,并在24小时内发放到位。也可以由所在镇(街道)先行垫付,然后到区民政部门支取救助金。

六、有关要求

(一)统筹做好临时救助工作。临时救助要借助青岛市大救助信息平台,加强与工会、残联、慈善、红十字会等其他单位的有序衔接,形成协同合作、资源统筹、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机制,杜绝过度救助、遗漏救助、求助无门的问题。原则上临时救助与医疗救助不能同时享受。

(二)建立主动救助机制。依托“12349”社会救助热线电话,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渠道。对热线电话反映的问题及时通知所在镇(街道)调查了解情况,确定是否予以救助。镇(街道)、村(居)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状况,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主动告知其按程序申请临时救助,需通过“绿色救助通道”救助的及时告知镇(街道)民政部门申请应急救助。

(三)加强监督检查。镇(街道)要定期将救助对象、救助情况、救助金额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对已领取的临时困难救助金如数追回外,由所在村(居)委会和镇(街道)备案,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对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对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1月19日黄岛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青黄民字〔2015〕3号)同时废止。本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黄岛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青岛市黄岛区民政局         青岛市黄岛区财政局

2016年1月4日

青岛市黄岛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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