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关于规范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的通知》(青西民字〔2017〕29号)。
二、供养标准
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自2020年4月份起,本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50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三档给予保障。
三、认定条件
凡具有本区居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外,其他家庭收入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区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特困人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参照本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执行。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2、年满60周岁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办理程序
(一)信息核对。申请人签署《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自愿接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镇(街道)以及村(居)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三)审核和审批。特困审批权限已委托下放至镇(街道),由镇(街道)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负责审批。
1.审核。镇(街道)民政部门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镇(街道)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2.审批。镇(街道)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全面审查后提出审批意见并明确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等级,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
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供养金发放方式
集中供养特困金拨付到其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照料护理费按照护理服务协议发放。
西海岸新区社会救助业务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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