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青民规〔2021〕1号)《关于规范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的通知》(青西民字〔2017〕29号)。
二、供养标准
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自2022年1月份起,本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493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560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三档给予保障。
三、认定条件
凡具有本区居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无劳动能力: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特困人员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特困人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1、特困人员;2、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办理程序
(一)信息核对。申请人签署《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自愿接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镇(街道)以及村(居)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三)审核确认。镇(街道)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提出确认意见并明确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等级,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
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供养金发放方式
集中供养特困金拨付到其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照料护理费按照护理服务协议发放。
西海岸新区社会救助业务咨询电话
镇街: 救助业务电话:
长江路街道 0532-58787199
黄岛街道 0532-86855866
薛家岛街道 0532-86872209
辛安街道 0532-86811410
灵珠山街道 0532-86830977
红石崖街道 0532-83163100
灵山卫街道 0532-83185772
隐珠街道 0532-86164287
胶南街道 0532-58518828
珠海街道 0532-86616169
铁山街道 0532-58762081
滨海街道 0532-84121540
张家楼街道 0532-84130398
王台街道 0532-83132389
琅琊镇 0532-84111118
藏马镇 0532-84161040
泊里镇 0532-84181287
大场镇 0532-58519711
海青镇 0532-87181296
大村镇 0532-85111067
六汪镇 0532-82151575
宝山镇 0532-82132867
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 0532-83172320
区级监督电话:0532-85165919
文件下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救助标准、申报指南(2022年).docx